【裁判要旨】1.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2.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3.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号】一审:(2013)扬邗民初字第0699号 二审:(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案情】 原告: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缘公司)。 被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 被告: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道房地产公司)。 被告:居世奎。 2007年6月18日,广缘公司与华厦公司就公道镇花园东路花园住宅楼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首部标注的甲方为华厦公...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业良,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亭县风顺酒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73号。 法定代表人 李祝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文贵,男,34岁,该公司驻保亭县工程队队长,住保亭县新兴路第一市场对面。 委托代理人 陈和顺,男,57岁,保亭县商会法律顾问,住通什市农垦办事处。 原审被告 胡茂标,男,66岁,汉族,保亭县政协退休干部,住该县政协宿舍。 上诉人冯业良和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保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重审认定,冯业良委托胡茂标与海南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一幢八间平顶房铺面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海南公司承建。海南公司在施工期间,陆续收到冯业良支付的工程款共计32000元。后因预付工程款问题海南公司中途停工。冯业良在没有对海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