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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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民终23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斌,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20号甲。  法人代表人:刘兴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  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人:高政威,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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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黄飞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新30民终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肇州街1号。  法定代表人:于俊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飞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康孝忠。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婷英。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北大街18号院1栋1室G-0014。  负责人:顾双鸣,该公司经理。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冲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飞跃、康孝忠、袁婷英、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冲填阿克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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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1号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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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上诉人 王春海(一审被告),男,一九四三年九月出生,系香港合成贸易公司经理,现住香港沙田马安山缔龙苑龙耀阁5号幢,国内住址:海南省琼海市加积东园二巷14号。   委托代理人 杨志民,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 海南省琼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一审原告),住所地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 林维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符祥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 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一审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解放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王跃进,该局长。   王春海和琼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市建)、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作出了(1999)海南经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年七月十七日作出了(2000)琼高法经申字第15号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上诉人王春海的委托代理人杨志民;...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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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1.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2.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3.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号】一审:(2013)扬邗民初字第0699号 二审:(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案情】  原告: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缘公司)。  被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  被告: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道房地产公司)。  被告:居世奎。  2007年6月18日,广缘公司与华厦公司就公道镇花园东路花园住宅楼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首部标注的甲方为华厦公...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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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业良,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亭县风顺酒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73号。   法定代表人 李祝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文贵,男,34岁,该公司驻保亭县工程队队长,住保亭县新兴路第一市场对面。   委托代理人 陈和顺,男,57岁,保亭县商会法律顾问,住通什市农垦办事处。   原审被告 胡茂标,男,66岁,汉族,保亭县政协退休干部,住该县政协宿舍。   上诉人冯业良和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保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重审认定,冯业良委托胡茂标与海南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一幢八间平顶房铺面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海南公司承建。海南公司在施工期间,陆续收到冯业良支付的工程款共计32000元。后因预付工程款问题海南公司中途停工。冯业良在没有对海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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