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l7层。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208楼。  法定代表人:郝有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国际)、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科技)为与被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 11-17 2021
    百问通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1号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
  • 10-16 2021
    百问通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
  • 10-16 2021
    百问通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违约责任,自行委托,第三方 核心问题:施工方擅自减少工序致工程存在明显问题且双方已失去信任的,法院可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原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也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因施工方擅自减少工序致工程存在明显问题,而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由施工方继续履行或实施补救,可作出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原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的判决,解决双方的矛盾。 案情: 原...
  • 10-16 2021
    百问通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 裁判规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当事人自愿原则 核心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如当事人已通过协议进行了约定,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结算结果? 裁判要点: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属于一种行政监督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干预当事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除非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另有约定,不能对工程价款结算产生影响。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的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为有效。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如当事人已通过协议进行了约定,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并不能影响结算结果。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