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 裁判规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当事人自愿原则 核心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如当事人已通过协议进行了约定,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结算结果? 裁判要点: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属于一种行政监督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能干预当事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除非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另有约定,不能对工程价款结算产生影响。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的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为有效。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如当事人已通过协议进行了约定,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并不能影响结算结果。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