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 (2010)浙杭民终字第117号 共印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达某某营销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伪造了华达某某付款委托书,将电信公司应支...
张信泽与张晓一挪用资金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82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信泽。 委托代理人:何其刚,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一。 委托代理人:李洪军,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林娜,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信泽,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凤臣。 一审被告: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经销处经理。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信泽、再审申请人周清因与被申请人张晓一及通辽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蒋凤臣、东北电业物资总公司机电产品经销处(以下简称东电经销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辽民二终字第0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