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故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波,住四川省广汉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印正德公司)、刘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芳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