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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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 (2010)浙杭民终字第117号   共印份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立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浙江华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某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其担***达某某营销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伪造了华达某某付款委托书,将电信公司应支...
  • 04-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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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欧阳封系西域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7日,欧阳封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18时左右,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 餐后,欧阳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9月18日11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欧阳封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欧阳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死亡,请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查欧阳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该分局出具欧阳封《死亡证明》中“酒后猝死”有关证据材料。 该分局接到协查后,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中记载,毒物检验结果:“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
  • 04-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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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叔,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2018年12月19日入职北京某保洁公司, 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2周岁)。 2020年2月6日20时左右,黎叔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为猝死。 2020年2月21日,黎叔妻子刘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6月18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黎叔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起诉: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1、黎叔突发疾病死亡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故不应视同工伤。   公司的工作安排为每日7:00-11:00、13:00-16:00以及17:30-18:30,而黎叔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在晚20时许,并非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2、黎叔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待遇,其与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黎叔在公司处工...
  • 04-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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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3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一汽四环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宋书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佳鸣,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亚辉,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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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松涛,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层气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仅需交纳10元诉讼费。一、二审分别收取19400元诉讼费,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已查明田某某与煤层气...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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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再审针对的裁判文书应当是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故当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波,住四川省广汉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印正德包装印务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印正德公司)、刘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芳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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