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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0号 【关键词】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公序良俗/危房 【裁判要点】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基本案情】 南昌市青山湖区晶品假日酒店(以下简称晶品酒店)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系饶国礼,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宾馆服务。2011年7月27日,晶品酒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获得租赁某物资供应站所有的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办公大楼的权利,并向物资供应站出具《承诺书》,承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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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与乙银行、第三人丙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 ————同一标的物上浮动抵押与质押竞存时应按公示在先原则确定顺位 案 号:(2017)沪民终28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例发文: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认定完成登记的浮动抵押与质押的优先受偿顺位时,应当按照登记(或完成质物的转移占有等其他物权公示方式)在先原则确定。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抵押财产范围自抵押财产确定之时确定。动产浮动质押中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基本事实 2011年11月8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署信贷函,约定乙银行向丙公司提供美元4,000万元或其等值人民币的非承诺性循环信贷额度。同日,双方签订《仓储物及仓单质押协议》,就质押财产和担保债务作了约定。2012年6月26日,乙银行、丙公司与案外人戊公司签署协议,指定戊公司提供担保物监管服务。2014年12月23日,丙公司与戊公司共同向乙银行出具《每日库存报表》,明确质物的具体内容。因丙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乙银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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