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指导案例86号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相互授权许可  【裁判要点】  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第6条、第39条  【基本案情】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农公司)相互以对方为被告,分别向法院提起...
  • 01-24 2022
    百问通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4月15日发布) 指导案例47号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  【裁判要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
  • 01-24 2022
    百问通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诉讼  【要旨】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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