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4 2022
    百问通
    杜三是安徽某钙业有限公司员工。   杜三住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一日三餐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2015年8月23日下午下班后,杜三去牛头山街道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杜三负事故次要责任。   杜三于2016年1月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杜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杜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杜三外出的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不能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三下班后在去买菜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   公司为职工安排的食宿地点是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吃饭问题自行解决。杜三诉称当日下班后外出五公里外的牛头山是为了买菜回来做饭。   根据其工作地点与宿舍距离较近的情形分析,无论其下班后是否进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ld...
  • 10-14 2022
    百问通
    电视剧《底线》第34集中有这样一个情节:方远下午下班刚走出法院不远,即被一个此前他承办的案件的当事人——他妻子的一名远房亲属齐美玉用刀给刺伤了。刺伤的原因剧中页表现的比较清楚,是齐美玉一个案件由方远承办,找方远说情并送礼均被方远拒绝,方远依法裁判,没有判齐美玉胜诉,齐美玉因此怀恨在心,找机会就捅刺了方远一刀。辛亏被周亦安法官及时发现拨打120抢救及时,没有出现什么严重的后果。了解电视剧中方远被刺伤的事实情况的人,都不会否认方远是因为工作原因得罪了齐美玉,齐美玉才实施报复的。此情节表现方远法官不为亲情和金钱所动,严格依法裁判的良好品质。因为法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方远的这种情形依法是一定会按因公受伤处理的,剧中直接表现这一点,我们这里也不去说它。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虽然不属于是劳动关系,但是,因工作原因及执行职务得罪人而受到报复受伤,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这一点都是相同的。笔者这里想就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被报复而受到伤害,是否该认定工伤问题略述浅见。 我国国务院规定的...
  • 10-14 2022
    百问通
    引言 笔者在研究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时,就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的问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判决。经过检索,笔者发现文中的这两份判决书就类似的问题,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这也代表实务中对这个问题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两种判决虽然都有道理,但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赠与人在生前明确表示过撤销赠与的除外。 说明:本文的目的不在于评论判决的对与错,而是在于通过实务案例,探寻哪种处理方式更能符合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在实务中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案例1: 王某等与贾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3287号民事判决书】 参阅要点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系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2)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 10-13 2022
    百问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著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   本次司法解释清理,保留了原《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2条的内容,同时增加了两款规定。   增加的第2款规定是∶"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
  • 10-1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律师函上签字,但并未注明对律师函所载事项不予认可或是需要对欠款事实、金额进行核查,表明其对此欠款事实和数额予以认可。 龙通公司申请再审称,1.虽然龙通公司的公章由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保管,但并不代表龙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江西能够使用龙通公司的公章与高争公司签订案涉销售合同,且事后龙通公司对此亦未予追认,故该合同无效。2.高争公司分别与龙通公司、中腾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关于付款与交货的约定明显不同,且高争公司提供的商砼确认单、商砼款结算单上载明的相对方及签字盖章的均为中腾公司和四川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顺公司),收、验货以及结算等均系中腾公司所为。二审判决仅以龙通公司系堆龙德庆福天河道清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即认定实际履行销售合同的系龙通公司,显属错误。况且一审中,财顺公司支付款项后,高争公司即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也足以印证实际履行销售合同的不是龙通公司。3.龙通公司既未承包任何工程,也无证据证明高争公司供货的工...
  • 10-13 2022
    百问通
    序 言 我们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处置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问题,处置相应执行的财产的方式在实践中主要有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在评估后开始进入到网络上挂拍的环节,在第一次拍卖没有成交的,进入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可以接受以物抵债。对于动产可以拍卖两次,对于不动产可以拍卖三次,在完成规定的拍卖次数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其他合理处置的,可以进行变卖等措施。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来说,其更加希望在二拍或三拍流拍后以物抵债。但是实践中,由于考虑到网络拍卖的不确定性以及接受方志在必得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应债权人也会希望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本文主要与大家探讨第一次流拍后能够以物抵债。 一、现实中法院的实践案例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最高法执监96号的裁定书中认为:关于东营中院将涉案房屋交与会兴公司抵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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