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我们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处置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问题,处置相应执行的财产的方式在实践中主要有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在评估后开始进入到网络上挂拍的环节,在第一次拍卖没有成交的,进入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未成交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可以接受以物抵债。对于动产可以拍卖两次,对于不动产可以拍卖三次,在完成规定的拍卖次数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其他合理处置的,可以进行变卖等措施。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来说,其更加希望在二拍或三拍流拍后以物抵债。但是实践中,由于考虑到网络拍卖的不确定性以及接受方志在必得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应债权人也会希望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本文主要与大家探讨第一次流拍后能够以物抵债。 一、现实中法院的实践案例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最高法执监96号的裁定书中认为:关于东营中院将涉案房屋交与会兴公司抵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