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一直认为,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承运人或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承运人和旅客分担承担赔偿责任的余地和依据。 如此说法的依据当然也只能是法律的规定,即这是“以法律为准绳”所得出的必然结果。因为无论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第823条还是《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第302条,其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都清楚地规定到“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这说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伤亡(人身损害)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原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只有这样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二是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但这还都需要承运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人身损害)是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中之一种,承运人则就要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承运人可以证明旅客的伤亡(人身损害)是旅客自身有一定过错甚至是和承运人有同等的过错,或者证明是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