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原有的担保制度做出了许多修改,其中一项内容是完善了担保物权的保护期间规则。 担保物权的保护期间,是一个关涉担保当事人利益损丧的重大问题,有的文章称为行使期间(如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法官:《担保物权的期间》),不同的称呼代表不同的理解和价值取向,但都指向同一概念。本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和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法官《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中使用的“保护期间”称呼。 《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