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0 2022
    百问通
    据重庆市律师协会8月2日通报:近期,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一起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超出了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的律所和律所负责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重庆市律师协会希望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高度重视,引以为戒,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勤勉尽责,共同维护重庆律师的整体形象。 关于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1200710473068 经查,2018年8月18日,重庆某某公司与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该所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超出了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渝中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22年6月16日对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退回所收律师服务费中超过30%的部分。 关于...
  • 09-28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当事人系出嫁女及其子女,两人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没有充分证据否定两人已经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雨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局。 再审申请人赵星、程雨嘉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潭县政府)、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湘潭县国土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附...
  • 09-27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本案中,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提交了酒精测试条予以证实,但该酒精测试条上显示刘凤军一名民警签字,依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因此,上诉人一名执法民警检查被上诉人是否为酒后驾车时的执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该执法程序违法导致的后果是其取得的被上诉人酒后(血液酒精浓度为57.9mg/100m1)驾车的证据即酒精测试条直接无效。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鲁15行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士秀,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以下简称东阿交警大队)因诉被上诉人朱士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
  • 09-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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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警方通报: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央视新闻:记者通过权威渠道了解到,李某某为李易峰。(总台记者陈雷 赵学荣 王小节 许梦哲) 上面的瓜吃完了,我们谈点与劳动法有关的事。 下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蔡飞劳动法团队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让笔者想起了最近几宗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很大争议,大致是员工因为赌博或嫖娼被抓住,同时还被行政拘留若干天,于是用人单位以嫖娼或赌博为由或者以因被拘留无法上班而认定旷工为由,开除了员工。 上述几个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很多人对此觉得很意外,也很难接受。有人就问了我几个问题: 一、法院是不是判错了?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二、能不能以被拘留导致不上班,而以旷工为由开除? 三、用人单位如何做,才能将风险降至最低?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是否就一定不会败...
  • 09-01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对于“以物抵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要考量所抵债务是否具有优先属性,更要考量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以物抵债”实现方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这一标的物的转让作为旧债清偿的方式,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因此,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期待权一般不能阻止执行。   案例索引:《田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申104号】   争议焦点: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田蕙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田蕙未支付购房款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 08-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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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按照上述规定,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如何判定其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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