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民终15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遐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某某金色比华利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财务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信信托公司委...
证券市场中,利益是每一个投资者追求的终极目标。如何让投资者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不至于以牺牲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这就要求存在良性竞争。具体在证券市场当中,“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便是证券市场得以良性竞争的前提,也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根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之所以会被认定为犯罪,其本质就在于违背了前述“三公原则”,换言之,行为人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及其数量的操纵,其实质就是进行垄断、就是破坏“三公原则”、就是对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机制的破坏与对正常资本流动、配置的干预,并会对市场投资者利益造成侵害。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有必要在考察本罪立法演变的基础上理清本罪主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合适的解决建议。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法演变 1997年《刑法》第182条设立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具体内容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