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建军,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逸平,原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国际证券投资基金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32号。  负责人:吕存昌,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阳,该营业部资产保全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云芝,该营业部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环宇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3号。  负责人:梁爽,该营业部负责人。  上诉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投)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云南营业部)、原审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环宇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大鹏环宇营业部)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伟、代理...
  • 01-24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一、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资金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金是信托财产;资金信托设立后,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该资金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确定体现为该财产明确且特定。信托财产的确定要求其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而且在数量和边界上应当明确,以便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与信托财产的确定属不同的法律问题,也不当然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  四、当事人以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主张信托无效的,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28号3号楼11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君,北京德和衡律...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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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祖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后被诊断为“右乳癌”,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抗辩称,祖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故意隐瞒曾患有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等疾病,且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保险金。  经审查,保险公司与祖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并未提及妊娠期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的询问事项,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曾向祖某解释该“糖尿病”包含妊娠期糖尿病、亦未询问祖某是否患有肝功能异常、肝实性结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曾询问祖某是否曾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存在肝功能异常、肝实性结节的情况,故祖某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不负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向祖某支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我国关于如实告知义务采取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因此,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于保险...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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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吴某工作的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中重大疾病的释义包括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形成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吴某经诊断患有急性主动脉夹层,行胸主动脉内覆膜支架隔绝术。保险公司以吴某的手术未达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合同条款系保险公司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吴某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应向吴某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法官说法  按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的治疗方式相联系。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取得有效治疗,而不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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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民终15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遐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某某金色比华利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财务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信信托公司委...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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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中,利益是每一个投资者追求的终极目标。如何让投资者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不至于以牺牲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这就要求存在良性竞争。具体在证券市场当中,“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便是证券市场得以良性竞争的前提,也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根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之所以会被认定为犯罪,其本质就在于违背了前述“三公原则”,换言之,行为人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及其数量的操纵,其实质就是进行垄断、就是破坏“三公原则”、就是对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机制的破坏与对正常资本流动、配置的干预,并会对市场投资者利益造成侵害。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有必要在考察本罪立法演变的基础上理清本罪主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合适的解决建议。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法演变 1997年《刑法》第182条设立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具体内容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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