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1 2022
    百问通
    对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可否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否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两个现实问题。从各地的做法看,态度迥然不同。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京高法发〔2017〕52号)第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印发的《江苏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试行)》第4条,作了相同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2020年12月联合印发《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具结。 也有地方持完全不同的立场,认为律师作无罪辩护,不影响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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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第3条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一《通知》严格限制了《刑法》第225条第4项兜底条款的适用权限,对于限缩其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通知》颁发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不能自行决定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如果需要适用,则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在《通知》颁发一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通知》第3条的规定,对何伟光等人发放高利贷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做了答复。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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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指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落实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
  • 01-21 2022
    百问通
    内容提要 刑事证据的初级资格旨在为法律决定之事实基础提供一般合理性根据,高级资格旨在为法律决定之事实基础提供高度合理性根据,主观资格旨在保障证据材料在价值上的可接受性。由于我国理论及实践对上述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证据资格缺乏深入而清晰的认识,因而在刑事证据资格制度上存在初级资格要求不明确,高级资格没有严格区分始端资格与终端资格,主观资格偏离价值本位且取向较为单一等主要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刑事证据使用的不当,甚至酿成冤假错案。为了更加合理地使用刑事证据,我国的刑事证据资格制度应当明确初级资格要求,严格区分始端资格与终端资格,让主观资格回归其价值本位并且使之进一步合理化。 关键词 刑事证据资格  证据能力  证据资格审查 目  录  一、刑事证据初级资格之一般证明性二、刑事证据高级资格之特别证明性三、刑事证据主观资格之可接受性四、刑事证据资格审查之误区五、我国刑事证据资格制度之缺陷及完善 在我国以往的刑事证据理论当中,对于证据资格往往不加严格区分,大体上将它对应于大陆法...
  • 01-21 2022
    百问通
    这是涉黑案件改判无罪的一个经典案例,希望此案例可以给正在申诉的涉黑恶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一个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 1.原判认定孙宝国、孙宝东故意杀人主要是依据案发十余年后重新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及新出现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但是,这些新言词证据虽然改变了案发当时证言的内容,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但这意味着被害人当年包庇了被告人,不合常理,且得不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印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2.原判认定孙宝国等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不足,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征,均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3.原判认定孙宝国等人敲诈勒索犯罪,因孙宝国等人与各被害人间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纠纷,认定孙宝国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认定孙宝国等人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原判认定的多起犯罪已过追诉期限,应依法宣告无罪。原判认定的多起犯罪之前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孙宝国、孙宝东故意伤害罪审判监督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
  • 01-21 2022
    百问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 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 1.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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