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 2021
    百问通
    案 号:丽莲检刑不诉〔2021〕200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乡**村**号,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小区(**路)**号楼**室。因本案,于2021年3月2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海峰”(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取现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光大银行卡(尾号1****)、一张平安银行卡(尾号8****)提供给“海峰”用于接收资金,分别存入人民币20002元、1600元。随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从光大银行卡支取人民币20000元交予“海峰”,将平安银行卡交由林鲜支取人民币1500元交予“海峰”。 现查明,存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1602元系被害人张某某被网络诈骗损...
  • 11-01 2021
    百问通
    案 号:绍虞检刑不诉〔2021〕2025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2********,**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3月22日被原浙江省上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于2021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鲁某某在绍兴市长塘镇**村**号家中,多次召集何某某、章某某、韩某某等人,以纸牌比罗松和上虞花麻将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 11-01 2021
    百问通
    案 号:穗海检刑不诉〔202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乡**村**组**号,住广州市海珠区仁和直街26号4楼。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19时3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与其住处楼下的本市海珠区昆仑三街进七间直街北53米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遂饮酒后两次驾驶粤A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上址停车场挪动车位。民警到场处置纠纷时发现李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8.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
  • 11-20 2019
    犯罪构成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11-20 2019
    犯罪构成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11-19 2019
    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法释〔201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 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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