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张某与李某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儿小李随李某共同生活。 近日,张某将前夫李某诉至巨野法院龙堌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小李。 【当事人辩诉】 原告张某诉称:2020年3月2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不和,被告甚至有酗酒恶习,经常回到家对原告进行打骂,为了不再承受家庭暴力,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与被告协议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被告家中男性较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小孩不宜由男性亲属抚养,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可探望女儿,但离婚后原告每次探望女儿都遭到无理拒绝,这样的生活环境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0元。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离婚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而非原告所说的3月28日,离婚时婚生女儿年仅2岁5个月,原告抛弃孩子,协议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并生了一男孩,原告现在没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