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5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1.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即和承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主体)和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均可为实际施工人,但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完全相同,故只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实际施工人,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等形式参与工程并实际施工的主体,其只能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和转包关系或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无权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存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进而导致承包人不能够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有条件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了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尚雄,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
  • 09-1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1.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即和承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主体)和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均可为实际施工人,但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完全相同,故只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实际施工人,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等形式参与工程并实际施工的主体,其只能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和转包关系或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无权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存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进而导致承包人不能够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有条件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了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尚雄,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
  • 09-13 2022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是否应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一、有的观点反对非...
  • 09-0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一、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二、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只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工程多次流转环节中的有关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
  • 09-01 2022
    百问通
    本期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黄建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 裁判要点 1.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请求借用人按照工程价款的相应比例支付收益费(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2.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挂靠人要求由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一、借用资质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担欠付工程款? 观点来源:《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 裁判要点: 1.丁效彦借用展辉哈密分公司(承包人)的资质,与自然人吕坤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交由吕坤施工,在发包人(昌融达利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丁效彦后,吕坤应当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丁效彦主张工程款及利息;丁效彦系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在收到发包人(昌融达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怠于向吕坤支付,丁效彦应承担向吕坤支付工程...
  • 08-31 2022
    百问通
    在现实中,建筑工程经常会被发包、转包或层层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因此引发的问题很多,关于这些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益,实务中争议不断。那么,实际施工人受伤后,转包链条上的各方要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被告陕西某工程公司承建生活配套用房建设工程,并将工程中的外墙抹灰、保温、真石漆的劳务施工转包给本案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将其转包给了被告付某某,本案原告李某甲系被告付某某雇佣的施工人员。 2021年9月,李某甲在施工中未系安全绳,从二楼平台摔落受伤,住院治疗29天。经鉴定,李某甲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事发后,付某某只支付了医疗费,其他费用不予赔偿。因原告受伤的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协议,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甲各项损失计152393.04元; 二、被告陕西某工程公司、李某某对以上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系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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