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0 2022
    百问通
    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关于人防车位的属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人防车位的归属与利用》中载明:“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投资者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人防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 07-22 2022
    百问通
    近期,诸多停贷告知书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停贷,顾名思义,即停止偿还贷款,直至相关项目完全复工为止。一般发生在楼房临近烂尾,业主贫困交加、濒临绝望之时。   楼房烂尾,众多购房者们将面临房财两空,且还要背负银行巨额债务的困境,生活几乎陷入绝境。因此业主们纷纷冒着征信受影响的风险发出停贷声明。曾经湛江市某地发生楼房烂尾,诸多购房者未能收到房屋却被银行诉至法院,被判决向银行清偿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及高额违约金,购房者绝望到极。但也有郑州某“最高学历楼盘”追回了被开发商挪用的资金,使得楼房盘活有望。 其实,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免除对银行的债务,司法确认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已支付房款的债权(包括房款本金、违约金,甚至其他损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蒋阳兵律师团队曾代理众多购房者起诉惠州某楼盘开发商案件,则顺利地免除了对银行按揭贷款债务,并向开发商追回了已支付的房款和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以下案例,或许可对当前一些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一些启示。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6日,原告甲某与...
  • 07-22 2022
    百问通
    导读: 近日,全国多地多个楼盘业主,给官方及银行发了全体业主强制停贷告知书,目前已知的楼盘涉及武汉市、景德镇市、郑州市、西安市等,这些楼盘都是已经停工烂尾的楼盘。 全国多个城市的烂尾楼盘业主此番不约而同的集中发停贷告知书,让大家产生了疑问,烂尾楼凭什么还要继续还房贷?风险全是购房者一个人承担? 请看下文: 2020年12月份,最高院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王忠诚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文书全文 },判决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购房者的所欠的按揭贷款,借款人个人无须偿还银行贷款。一时间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各大媒体、公众号纷纷转载、评论。 有的标题党甚至不惜为了吸引眼球用“全国首例!法院判决:不用还!买房烂尾后拒绝还贷,被银行起诉”、“房子烂尾 还需要继续还房贷吗?最高法判了!”,经过一番舆论炒作,在广大老百姓眼里已经形成了,只要按揭的商品房烂尾,按揭的贷款就由开发商还,购房的贷款人无须继续还贷。 然,果真如此吗? 我仔细看了(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
  • 07-21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1.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云云,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霖,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五墩东路5号侍可光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卢怀扬,该公司董事长。...
  • 05-07 2022
    百问通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使得双方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而非中标合同本身已经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中标合同的,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发标方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不签订正式中标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包括投标所付出的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差旅费、保证金的返还以及由于开具投标保证金所蒙受的损失。 本文不揣浅陋,分析如下: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使招标人、投标人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而非中标合同本身已经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中标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一般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的承诺,同时《招标投标法》又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书面合同,这就导致实务中对招标投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存在...
  • 05-07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存在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 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而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发包人的利益,而且更关系到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56号 原告:李海军,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城2栋1-10-1号。 法定代表人:蔡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