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业良,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亭县风顺酒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73号。 法定代表人 李祝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文贵,男,34岁,该公司驻保亭县工程队队长,住保亭县新兴路第一市场对面。 委托代理人 陈和顺,男,57岁,保亭县商会法律顾问,住通什市农垦办事处。 原审被告 胡茂标,男,66岁,汉族,保亭县政协退休干部,住该县政协宿舍。 上诉人冯业良和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保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重审认定,冯业良委托胡茂标与海南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一幢八间平顶房铺面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海南公司承建。海南公司在施工期间,陆续收到冯业良支付的工程款共计32000元。后因预付工程款问题海南公司中途停工。冯业良在没有对海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