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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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务问题 -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合理。肯定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利于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虽然债权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利益看似无直接关系,但承包人在债权转让中获得的对价亦可用于结算建筑工人的工资,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能够间接促进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加速获偿。 下面这则案例秉承了最高法院的意见。 - 裁判要点 - 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承包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债权受让人,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03-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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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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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农村局与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1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教育局后院。  负责人:张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丞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北京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庆安县农业农村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庆安县农业农...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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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1号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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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上诉人 王春海(一审被告),男,一九四三年九月出生,系香港合成贸易公司经理,现住香港沙田马安山缔龙苑龙耀阁5号幢,国内住址:海南省琼海市加积东园二巷14号。   委托代理人 杨志民,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 海南省琼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一审原告),住所地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 林维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符祥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 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一审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解放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王跃进,该局长。   王春海和琼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市建)、山西省临汾市物资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作出了(1999)海南经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年七月十七日作出了(2000)琼高法经申字第15号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上诉人王春海的委托代理人杨志民;...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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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 冯业良,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亭县风顺酒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73号。   法定代表人 李祝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文贵,男,34岁,该公司驻保亭县工程队队长,住保亭县新兴路第一市场对面。   委托代理人 陈和顺,男,57岁,保亭县商会法律顾问,住通什市农垦办事处。   原审被告 胡茂标,男,66岁,汉族,保亭县政协退休干部,住该县政协宿舍。   上诉人冯业良和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保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重审认定,冯业良委托胡茂标与海南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一幢八间平顶房铺面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海南公司承建。海南公司在施工期间,陆续收到冯业良支付的工程款共计32000元。后因预付工程款问题海南公司中途停工。冯业良在没有对海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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