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6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作为开发商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双方协商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案涉房屋作价抵偿的,属于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承包人有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 案例索引:《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以上述形式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认定其主张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建机工程公司再审中举示的《关于我司向大邑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有关情况的说明》明确载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的时间分别为2009年4月25日、2011年1月8日、2011年2月28日。而建机工程公司再审中提交的大邑银都公司与建机工程公司分别签订结算书的时间为2009年9月29日、2011年3月28日。大邑银都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房屋办理过户登记...
  • 09-15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1.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即和承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主体)和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均可为实际施工人,但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完全相同,故只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实际施工人,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等形式参与工程并实际施工的主体,其只能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和转包关系或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无权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存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进而导致承包人不能够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有条件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了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尚雄,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
  • 09-1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1.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即和承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主体)和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均可为实际施工人,但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完全相同,故只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实际施工人,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等形式参与工程并实际施工的主体,其只能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和转包关系或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无权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存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进而导致承包人不能够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有条件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定了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尚雄,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
  • 09-13 2022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是否应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一、有的观点反对非...
  • 09-09 2022
    百问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   简要案情:A将案涉工程以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给承包人B(建筑公司),后B将案涉工程以内部承包名义非法转包给自然人C,约定工程结算价以A与B之间最终确定的工程结算总价为准,C按工程结算总价15%标准向B上交综合管理费。案涉工程已工收合并交付使用,A已向B支付全部工程款。   现C以B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支付全工款,B抗辩称,其与C之间的合同属无效,但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仍应参照适用,故应扣除工程结算价15%的综合管理费。   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甲说:参照合同约定说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数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下统称转包方)向转承包人、挂靠人(以下统...
  • 09-0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一、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二、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只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工程多次流转环节中的有关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