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并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的效力。 2.工程量及工程款结算金额对发包方与承包方产生约束力的关键在于,双方有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3.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福珊,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敏,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化县大熊山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大熊山。 法定代表人:苏育群,该林场场长。 一审第三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