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08 2022
    百问通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小编特选登如下,供读者们参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郑学林 刘敏 于蒙 危浪平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五、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虽然劳动...
  • 09-08 2022
    百问通
    基本事实: 2014年11月1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自2014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工作岗位为综合部经理,月工资为7500。 2016年4月份,刘某的职务由综合部经理调整为冷链中心协检员,工资标准由75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调整工作岗位后,刘某在某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25日,自5月26日起未再到某公司上班。 2016年8月25日,某公司向刘某发出EMS快递,邮寄内容为《上班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刘某同志:你于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连续旷工达到65天,根据劳动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你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请你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单位报到上班,或提出旷工期间合法有效的其它材料及理由,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的权利。快递查询记录显示2016年8月26日快递未妥投,原因是拒收退回。 2016年11月25日,某公司在《青岛日报》发布《通知》,载明:刘某同志:请你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2016年12月6日,某公司委派员工对...
  • 09-07 2022
    百问通
    “印章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若公章使用不够规范,有时甚至会导致加盖公章的文书丧失法律效力。如:若仅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是否生效?先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合规?本文梳理总结了四个最常见的用章问题,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01 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合同未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为是公司的行为? 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加之盖章问题的本质在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应认定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02 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是先有合同条款后加盖公章,故加盖公章的行为除了表明是公司行为外,往往还有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的性质。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的场合,则是先加盖公章后有合同内容。此时,务必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 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
  • 09-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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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80号 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判断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孙贤锋(乙方)与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区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乙方工作地点为连云港,从事邮件收派与司机岗位工作;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
  • 09-07 2022
    百问通
    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判断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孙贤锋(乙方)与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区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乙方工作地点为连云港,从事邮件收派与司机岗位工作;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 09-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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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并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的效力。   2.工程量及工程款结算金额对发包方与承包方产生约束力的关键在于,双方有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3.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福珊,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敏,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化县大熊山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大熊山。 法定代表人:苏育群,该林场场长。 一审第三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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