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宫纪艳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11民终15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旭(系王冰父亲),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水务局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玉,双城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纪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光海。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盘锦市兴隆台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明宇。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冰因与被上诉人宫纪艳、段光海,原审被告赵明宇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旭、赵金玉,被上诉人宫纪艳、段光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原审被告赵明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冰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