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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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红伟、苏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7民终3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红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红伟与被上诉人苏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石红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提交的关于经营损失数额的证据,是上诉人的月均经营纯收入,被上诉人并未否认此数额,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应当采纳。二、上诉人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经营损失中关于工人工资的损失,上诉人未能经营期间仍要按月支付工人工资,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赔偿。三、即便是根据行业收入,洗车行一天的净盈利也要在300-50...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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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春萍与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民终8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职工服务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B座5层(2)商B503、B504号、6层商网B606号。  法定代表人:KULWINDERSINGHBIRRI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春萍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二审期间注销,马春萍变更被上诉人为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屈臣氏公司)。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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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付田、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0民终2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付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韶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  负责人:路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红宾。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付田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李红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付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韶华、赵阳,被上诉人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红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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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女方和男方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书上均有双方的签字,公司亦盖章予以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女方将股份950000元无偿转让给男方,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由接受股份的股东男方按其出资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该事实亦经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女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 该出资转让协议并非赠与合同,女方无权撤销。 女方主张男方系因公司可能有重大拆迁款进账,提起本案诉讼,但无论是否有相关的拆迁利益,均不影响男方依据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书主张本案权利,且即便将来确有拆迁利益需要在男方、女方间分割,亦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解决。 后续怎么分,才是重点!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男方系嘉成照明公司股东,持有嘉成照明公司50%的股权; 2.判决嘉成照明公司将男方变更登记为持股50%的股东,第三人女方及其弟弟予以协助; 3.判决嘉成照明公司将男方记载于嘉成照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4.判令嘉成照明公司将监事由...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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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东莞市亿阳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提供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担保该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东莞市怡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联公司)、东莞市力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东莞市同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汇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亿阳公司、力宏公司、同汇公司、怡联公司、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为上述期间的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在各自保证限额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还分别与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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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67号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代位权诉讼/未获清偿/另行起诉  【裁判要点】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公司)之间共签订采购合同41份,约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销售镍铁、镍矿、精煤、冶金焦等货物。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额与每份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并不一一对应。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货款1827867179.08元,百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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