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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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烂尾工程中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的认定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11期第17页 【案号】一审:(2015)衢常民初字第188号 二审:(2017)浙08民终91号 【裁判要旨】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破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 【案情】 原告(上诉人):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曼公司)。 2009年3月21日,飞曼公司与常山县电力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飞曼公司将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厂房、辅助用房、办公楼承包给常山县电力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施工。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9年3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2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合同总价为1752646元。...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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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经生效判决承担赔偿相应债务,该笔债务产生的原因为财产损害赔偿,自然不存在夫妻另一方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括土地、林地、铺面、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双方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故一方对外承建工程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小卫,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四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宇拓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昌莲,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北...
  • 03-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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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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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农村局与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1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教育局后院。  负责人:张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丞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北京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庆安县农业农村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庆安县农业农...
  • 03-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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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县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2)新40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斯大林街112号伊犁州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李开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维松,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赟,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留县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秀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传武,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建筑公司)因与巩留县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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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向和与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17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向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群,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辰炜,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2号楼233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慈,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向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婷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肖向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第三项,改判婷伟公司支付肖向和员工务某、生活费及租金等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5,511.60元、退还肖向和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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