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6 2021
    百问通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43号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案 号:(2018)京03民终725号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敏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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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诉穆**2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民法典》首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3931号 裁判要旨: 穆**2与案外人翟某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穆**由穆**2抚养,涉案房屋归穆**2所有,穆**2与案外人翟某某分割房屋时未为穆**设立相应权利;穆**2单方承诺穆**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穆**2作为穆**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穆**2与汪**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穆**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穆**2、汪**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基于以上论述,本院认为,现穆**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穆**,女,200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长军,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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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8号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赔偿责任/过错 裁判要点 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第119条第1款(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91条第1款)。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东莞市亿阳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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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诉讼路径行使请求权。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亦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保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侯松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因起诉个旧有色金属交易有限公司(以下...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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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唐娜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湘0225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段唐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4日被炎陵县XX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唐娜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费勇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唐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4日晚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段唐娜持C1驾照未戴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加装雨棚、未年检、未投保的湘BX××某某摩托车,搭乘段某1沿S205线自东向西行使,行至炎陵县鹿原镇塘旺村炎帝陵生态农庄路段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汤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非法加装遮阳伞、车辆尾部信号灯被安装的挡泥板遮挡的台铃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事故造成段唐...
  • 05-31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刘其财与刘建忠、郑光荣、杨巧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1)最高法民申7699号】 ♢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案外人或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有关诉争股权的审理和确认,应当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进行判断。 就本案而言,对于刘其财是否通过受让行为取得案涉股权的所有权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重点应当审查在前案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诉争股权时,案涉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商档案中是否登记在刘其财名下。 现刘其财所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虽然显示案涉股权于2014年6月6日发生变更,但未能体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案涉股权的权属状态。而刘其财所举示的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闽01民初677号生效民事判决同样不足以支持其所提主张。因此,刘其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就案涉股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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