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1 2022
    百问通
    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创业者现在很多都已经六七十岁,甚至部分企业家英年早逝,那么自然人股东去世,继承股权的情况将越来越常见。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作出规定,当继承事实发生后,其他股东可能会不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进而引发诉争。 本案中,大股东去世后,大股东的兄弟为了不让股权落入他人之手,在大股东病危之时,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转让了大股东的股权。由于公司章程未约定股权继承问题,该大股东的遗孀转而通过搜集证据,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大股东的遗孀一手“围魏救赵”之妙计,通过“围剿”股东会决议效力,“拯救”了自己和孩子的股权继承利益。 裁判要旨 在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是与公司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有权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案例索引 案例名称:徐君等诉时代广场公司决议纠纷案 案       号:(2019)京01民终2322号 法       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 ...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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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洪阅非法出具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吉0105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郝洪阅,曾用名郝某,男性。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于2017年3月3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2、王某5,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洪阅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郝洪阅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洪阅及其辩护人崔某2、王某...
  • 03-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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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799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该公司职工。  被告:闫梦伟。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梦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梦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53.81元,利息按月利率9.26‰计算,逾期加息50%,贷款利息800.95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以后另计),...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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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鄂0606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因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及辩护人张郁、王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时任XX银行襄阳分行行长的被告人王瑞,为吸引客户到其所在银行办理业务,提高银行业绩,明知本行没有办理“借款保函”的业  务,在未...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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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民辖终6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2974319E。  法定代表人:林朝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泰卡布斯国际广场B栋首层和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53841M。  负责人:吴忠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龙,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子华,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岭丫村新鸿昌路1号2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9808139。  法定代表人:林朝强。审理经过  上诉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搜于特...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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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东莞市亿阳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提供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担保该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东莞市怡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联公司)、东莞市力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东莞市同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汇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亿阳公司、力宏公司、同汇公司、怡联公司、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为上述期间的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在各自保证限额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还分别与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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