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李香华诉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 裁判要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免责事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认定时一般均应予以适用,但须考虑具体的、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本案发生已距今多年,重审充分考虑损害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岛铁路运输法院(1998)青铁经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9)济铁中经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再418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一审判决书: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9)鲁7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 重审二审判决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鲁71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斌。 原告(上诉人):李香华。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伟,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杰,该公司职工。 4.审...
♢ 案例索引:唐朝文与恒升钢结构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2019)黔行申232号】 ♢ 裁判指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再审申请人唐朝文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其于当天下午14时03分左右午睡后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该时间为再审申请人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其摔伤地点也非工作场所,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故再审申请人唐朝文于14时03分左右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行申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唐朝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唐帆,系唐朝文之子。 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