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7 2022
    百问通
    很多企业都实行“996”模式,所以日常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但是人的身体能量是有限的,加班多了猝死的风险就越大,而本文案例中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去世,这样的情况是否算工伤呢,咱们一起来了解了解! 下班在家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后猝死   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   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无效身亡。   依据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某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遂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
  • 08-17 2022
    百问通
    ☑ 裁判要点 本案虽无证据证明职工的准确死亡时间,但不能排除其在工作时间死亡的可能。职工的死亡地点为存放其工作所需工具的设备间,即使该设备间兼具休息室的功能,亦不能排除其系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可能。单位认为不是工伤,但其所提职工死于休息时间、事发前曾饮酒等理由,亦仅是其所作的推断,而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汇雅风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英,女,1972年出生。 一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汇雅风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雅风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海英、一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呼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行终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雅风尚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 08-17 2022
    百问通
    导读: 2022年1月17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但是,并不是所有伤亡都能够认定工伤,有些是不属于工伤范畴的,本文就此话题详细总结,供大家参考学习。 11种伤亡不能认工伤 文章 | 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 | 劳动法库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 08-16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原告:王志国,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冉崇富,该局局长。 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元春,该局局长。 第三人: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韩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志国因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万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跨越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王志国诉称,1、原告王志...
  • 08-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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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斌、李香华诉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 裁判要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免责事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认定时一般均应予以适用,但须考虑具体的、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本案发生已距今多年,重审充分考虑损害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岛铁路运输法院(1998)青铁经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9)济铁中经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再418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一审判决书: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9)鲁7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 重审二审判决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鲁71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斌。 原告(上诉人):李香华。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伟,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杰,该公司职工。 4.审...
  • 08-16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唐朝文与恒升钢结构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2019)黔行申232号】 ♢ 裁判指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再审申请人唐朝文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其于当天下午14时03分左右午睡后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该时间为再审申请人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其摔伤地点也非工作场所,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故再审申请人唐朝文于14时03分左右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行申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唐朝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唐帆,系唐朝文之子。 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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