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4 2022
    百问通
    引言 笔者在研究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时,就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的问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判决。经过检索,笔者发现文中的这两份判决书就类似的问题,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这也代表实务中对这个问题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两种判决虽然都有道理,但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赠与人在生前明确表示过撤销赠与的除外。 说明:本文的目的不在于评论判决的对与错,而是在于通过实务案例,探寻哪种处理方式更能符合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在实务中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案例1: 王某等与贾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3287号民事判决书】 参阅要点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系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2)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 10-13 2022
    百问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著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   本次司法解释清理,保留了原《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2条的内容,同时增加了两款规定。   增加的第2款规定是∶"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
  • 10-13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律师函上签字,但并未注明对律师函所载事项不予认可或是需要对欠款事实、金额进行核查,表明其对此欠款事实和数额予以认可。 龙通公司申请再审称,1.虽然龙通公司的公章由堆龙德庆区龙腾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保管,但并不代表龙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江西能够使用龙通公司的公章与高争公司签订案涉销售合同,且事后龙通公司对此亦未予追认,故该合同无效。2.高争公司分别与龙通公司、中腾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关于付款与交货的约定明显不同,且高争公司提供的商砼确认单、商砼款结算单上载明的相对方及签字盖章的均为中腾公司和四川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顺公司),收、验货以及结算等均系中腾公司所为。二审判决仅以龙通公司系堆龙德庆福天河道清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即认定实际履行销售合同的系龙通公司,显属错误。况且一审中,财顺公司支付款项后,高争公司即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也足以印证实际履行销售合同的不是龙通公司。3.龙通公司既未承包任何工程,也无证据证明高争公司供货的工...
  • 10-13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人应否赔偿社会保险机构已支付的医疗费? 【理解与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2版)》 司法实践中,通常受害人医疗费的一部分已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时报销。此时赔偿义务人是否还应赔偿已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尚有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于损害填补原则,赔偿权利人已经获得了社会保险报销的费用,不能再次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否则受害人即获得双份赔偿,即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尚未...
  • 10-12 2022
    百问通
    一个不留神 50万元错汇他人账户 想要追回时 却被法院驳回 这是为什么?   50万元错转账户 其中36万元被划扣抵债 2016年5月,武汉市民严先生通过承包商承接了一个工程。根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严先生向工程的发包商缴纳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商在开具收据时承诺,工程竣工后将保证金退还给严先生。 2020年6月,发包商如约退还了首笔保证金20万元。 2021年6月,发包商向严先生退还第二笔保证金50万元时,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钱错汇到承包商的账户。谁知此时承包商正因欠债被某机械公司申请执行,50万元到账后,法院依法将其中36万余元划扣抵债。 诉至法院被驳回 得知后,严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果,一急之下将承包商、某机械公司告到江夏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从承包商账户划扣的钱还给他。 法院一审认为,除非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动产的所有权认定规则应为“占有即所有”。货币作为可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在类型上归属于动产,也就是说,谁占有货币、谁即拥有货币的所有权。 发包商将这50万元汇入承包商账户后...
  • 10-12 2022
    百问通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关于北海公司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经查,威豪公司是由北海公司申办成立的。由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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