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3 2022
    百问通
    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特别是最这两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而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更多的债务人主动或被动的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变得渺茫无希望,有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其他特殊资质要求的公司或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较大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公司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些久拖不结的执行案件,在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或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较快的清偿债务。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可追究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实现债权。对于上市公司等特殊主体,还可以“破”促还钱。 攻略一: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未予出资,另一种是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 (一)股东未予出资的处理 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股东未予实缴出资的情形很普遍。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
  • 07-21 2022
    百问通
    【导读】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以往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原则上均认为有效,例如,最高法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56号】中就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九民会议纪要实施后,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裁判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
  • 04-27 2022
    百问通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承兑汇票不附带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有以下几个特点:1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2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天;3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4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5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有利于企业解决融资难,快速变现的需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收款人找付款人承兑时,却有时遭到拒付,那么当遇到这种情形时,收款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一、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后,持票人能否依据基础合同关系请求欠款人支付欠款? 持票人对到期付款的“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当自汇票...
  • 03-14 2022
    百问通
    郝洪阅非法出具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吉0105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郝洪阅,曾用名郝某,男性。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于2017年3月3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2、王某5,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洪阅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郝洪阅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洪阅及其辩护人崔某2、王某...
  • 03-03 2022
    百问通
    王瑞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鄂0606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因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及辩护人张郁、王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时任XX银行襄阳分行行长的被告人王瑞,为吸引客户到其所在银行办理业务,提高银行业绩,明知本行没有办理“借款保函”的业  务,在未...
  • 02-14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事益公司(甲方)与付某(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协议签订的前置条件”第6项约定:甲方融资后,该项目总体投资额1亿元。项目投资和建设期间的经营费用超过1亿元时,追加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追加投资。第二条“乙方投资及收益计算”第1项约定:乙方投资1300万元,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汇款300万元,2015年4月22日前余款全部到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收据;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建设期间内(1年)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建设期满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甲方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乙方的收益达到乙方投资额度,实际收益未达到的,用甲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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