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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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内蒙古XX有限公司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2)内2522刑初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系被害人刘某妻子。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紫函,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内蒙古XX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虹,内蒙古德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峰,锡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31日被阿巴嘎旗XX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1月12日被阿巴嘎旗XX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巴嘎旗看守所。  辩护人额莫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审理经过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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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某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甘3027刑初2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完某某。审理经过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23日以夏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斐、书记员张正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夏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  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完某某驾驶青BR9744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夏河县王格尔塘镇驶往县城方向。早上7时10分许,行驶至省道312线14公里加75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载张某某)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乘车人张某某死亡,驾驶人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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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洲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湘1229刑初7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刘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20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靖检刑诉(20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洲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蒋元平、检察官助理夏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洲在靖州县××乡××村自己家中吃晚饭并喝啤酒,后又到刘某1家喝米酒,22时许被告人刘洲驾驶苏F7××某某小型轿车由靖州县藕团三桥村往靖州县藕团乡场上方向行驶,行驶至靖州县×...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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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某波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豫0223刑初6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蒋某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14日被尉氏县某某某刑事拘留,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波及其辩护人赵祖强、被害人黄某的女儿黄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波驾驶豫NE××某某(豫N××某某)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尉氏县人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通过道路黄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后碾压,造成黄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蒋某波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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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唐娜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湘0225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段唐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4日被炎陵县XX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唐娜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费勇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唐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4日晚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段唐娜持C1驾照未戴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加装雨棚、未年检、未投保的湘BX××某某摩托车,搭乘段某1沿S205线自东向西行使,行至炎陵县鹿原镇塘旺村炎帝陵生态农庄路段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汤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非法加装遮阳伞、车辆尾部信号灯被安装的挡泥板遮挡的台铃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事故造成段唐...
  •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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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43号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案 号:(2018)京03民终725号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敏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
  •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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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诉穆**2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民法典》首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3931号 裁判要旨: 穆**2与案外人翟某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穆**由穆**2抚养,涉案房屋归穆**2所有,穆**2与案外人翟某某分割房屋时未为穆**设立相应权利;穆**2单方承诺穆**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穆**2作为穆**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穆**2与汪**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穆**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穆**2、汪**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基于以上论述,本院认为,现穆**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穆**,女,200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长军,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
  •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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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8号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赔偿责任/过错 裁判要点 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第119条第1款(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91条第1款)。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东莞市亿阳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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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诉讼路径行使请求权。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亦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保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侯松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因起诉个旧有色金属交易有限公司(以下...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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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唐娜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湘0225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段唐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4日被炎陵县XX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唐娜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费勇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唐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4日晚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段唐娜持C1驾照未戴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加装雨棚、未年检、未投保的湘BX××某某摩托车,搭乘段某1沿S205线自东向西行使,行至炎陵县鹿原镇塘旺村炎帝陵生态农庄路段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汤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非法加装遮阳伞、车辆尾部信号灯被安装的挡泥板遮挡的台铃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事故造成段唐...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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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通过侵权责任四要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三要素共同来认定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否产生竞合。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应确定双重赔偿模式,在获得民事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丧葬费除外。 □案号  一审:(2017)湘1021行初207号;二审:(2018)湘10行终44号 【案情】 原告: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左成红与张文平系夫妻关系,张文平与左策仁系母子关系,刘光秀与张文平系母女关系。刘光秀现为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7月27日,张文平因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2月30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郴人社工伤认字[2016]S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文平构成工伤。2017年8月23日,郴州市工保中心核定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90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张文平的丧葬补助金经核算为103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140元,共计58440元。2017年9月2日,郴州市工保中心支付张文平的丧葬补助...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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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6号14栋2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原审第三人李茂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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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并未就职工对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负有一定责任时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第16条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认定。如果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应认定为工伤。 2.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作适度从宽解释,不能要求“纯洁的受害人”,即只有在暴力伤害中完全无过错的受害人才能够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学,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刘伟父亲。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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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安佑饲料公司诉淮安区人社局、淮安区政府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2017)苏行申1678号】 ♢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途中时间等情形。 本案中,左同永在上班时间因肚子疼向同事李铜华打了招呼出去买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外出买药的目的是为了身体健康后继续工作,应当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鉴于左同永外出是为了买药,药店应为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药店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左同永在去药店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淮安区人社...
  •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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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
  •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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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天雄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利纠纷案 案例发文:四川高院首次发布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裁判规则 关键词:忠诚勤勉义务,公司章程,赔偿责任 核心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管理行为应认定为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公司时,应当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合理的方式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未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包,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个人提供担保,事后也未向公司董事会讨论追认其行为,致使工程资金被个人控制和使用,导致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盐民初字第1042号 原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延书。 委托代理人:张全文。 被告:王天雄,男,汉族。 被告:刘光琼,女,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安泰公司)与被告王天雄、刘...
  •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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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丹、章秀红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2)新40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丹,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刚,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秀红,女,1969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伊犁港森家俬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邹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邹丹因与被上诉人章秀红、伊犁港森家俬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刚,被上诉人章秀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鹏,港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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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上海朗宁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11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K159D。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汉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一,该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朗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66968L。  法定代表人: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416835XP。  法定代表人:陈祥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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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114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高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水,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薛江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茂佩(MaoPeiCui)。  原审第三人:淮安软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立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点公司)、潘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软秦...
  •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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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应否受限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认定表决权并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案例索引:《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4298号】   争议焦点:瑕疵出资的股东表决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原判决认定大众报业实际增资、古韵公司没有实际增资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3月6日,半岛书院形成增资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其中大众报业增资4590万元,古韵公司增资4410万元。同日,半岛书院章程修正案载明股东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缴足该资本。对于该增资决议,双方履行情况如下: 首先,大众报业履行增资情况。大众报业存在两次增资行为:一是履行自身4590万元的增资义务。2016年9月21日,大众报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半岛书院出资1590万元;2015年11月2日,大众报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半...
  •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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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烂尾工程中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的认定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11期第17页 【案号】一审:(2015)衢常民初字第188号 二审:(2017)浙08民终91号 【裁判要旨】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破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 【案情】 原告(上诉人):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曼公司)。 2009年3月21日,飞曼公司与常山县电力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飞曼公司将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厂房、辅助用房、办公楼承包给常山县电力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施工。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9年3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2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合同总价为1752646元。...
  • 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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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经生效判决承担赔偿相应债务,该笔债务产生的原因为财产损害赔偿,自然不存在夫妻另一方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括土地、林地、铺面、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双方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故一方对外承建工程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小卫,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四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宇拓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昌莲,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北...
  •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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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
  •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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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农村局与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2民终1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教育局后院。  负责人:张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冶设备建筑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丞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北京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庆安县农业农村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冶武勘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庆安县农业农...
  •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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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县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2)新40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斯大林街112号伊犁州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李开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维松,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赟,新疆鼎泽凯(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留县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秀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传武,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建筑公司)因与巩留县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
  •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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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红伟、苏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7民终3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红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红伟与被上诉人苏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石红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提交的关于经营损失数额的证据,是上诉人的月均经营纯收入,被上诉人并未否认此数额,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应当采纳。二、上诉人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经营损失中关于工人工资的损失,上诉人未能经营期间仍要按月支付工人工资,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赔偿。三、即便是根据行业收入,洗车行一天的净盈利也要在300-50...
  •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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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春萍与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民终8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职工服务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B座5层(2)商B503、B504号、6层商网B606号。  法定代表人:KULWINDERSINGHBIRRI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春萍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二审期间注销,马春萍变更被上诉人为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屈臣氏公司)。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
  •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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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付田、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0民终2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付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韶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  负责人:路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红宾。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付田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李红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付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韶华、赵阳,被上诉人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红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
  •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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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女方和男方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书上均有双方的签字,公司亦盖章予以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女方将股份950000元无偿转让给男方,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由接受股份的股东男方按其出资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该事实亦经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女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 该出资转让协议并非赠与合同,女方无权撤销。 女方主张男方系因公司可能有重大拆迁款进账,提起本案诉讼,但无论是否有相关的拆迁利益,均不影响男方依据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书主张本案权利,且即便将来确有拆迁利益需要在男方、女方间分割,亦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解决。 后续怎么分,才是重点!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男方系嘉成照明公司股东,持有嘉成照明公司50%的股权; 2.判决嘉成照明公司将男方变更登记为持股50%的股东,第三人女方及其弟弟予以协助; 3.判决嘉成照明公司将男方记载于嘉成照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4.判令嘉成照明公司将监事由...
  •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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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东莞市亿阳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东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提供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担保该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东莞市怡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联公司)、东莞市力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东莞市同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汇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亿阳公司、力宏公司、同汇公司、怡联公司、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为上述期间的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在各自保证限额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还分别与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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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文成与中山市古镇家饰家灯饰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文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家饰家灯饰配件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民安路某某之四。  经营者:王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星,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红,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文成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家饰家灯饰配件厂(以下简称家饰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文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被上诉人家饰家厂的经营者王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星、陈东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金文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
  •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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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宁波梦莹家居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622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梦莹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梦莹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莹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   富邦公司申请再审称,1.富邦公司提起(2018)浙02民初1319号(以下简称第1319号案)诉讼不构成恶意诉讼。富邦公司提起第...
  •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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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佰福、沈阳市沈河区今泰鸿文化用品商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94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佰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今泰鸿文化用品商行,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经营者:陈乐。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佰福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今泰鸿文化用品商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佰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系案涉“长城”书法字创作及“长城”美术作品创作的作者,依法受我国著作权的保护;2、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
  •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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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指导案例162号   【关键词】  行政/商标权无效宣告/经销关系/被代理人的商标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的商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  【基本案情】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小白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诉争商标系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于2011年12月19日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
  •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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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60号: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指导案例160号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繁殖材料/收获材料  【裁判要点】  1.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育种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亦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2.植物材料被认定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植物材料仅可以用作收获材料而不能用作繁殖材料的,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  【基本案情】  蔡新光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于2014年1月...
  •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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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创业者现在很多都已经六七十岁,甚至部分企业家英年早逝,那么自然人股东去世,继承股权的情况将越来越常见。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作出规定,当继承事实发生后,其他股东可能会不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进而引发诉争。 本案中,大股东去世后,大股东的兄弟为了不让股权落入他人之手,在大股东病危之时,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转让了大股东的股权。由于公司章程未约定股权继承问题,该大股东的遗孀转而通过搜集证据,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大股东的遗孀一手“围魏救赵”之妙计,通过“围剿”股东会决议效力,“拯救”了自己和孩子的股权继承利益。 裁判要旨 在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是与公司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有权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案例索引 案例名称:徐君等诉时代广场公司决议纠纷案 案       号:(2019)京01民终2322号 法       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 ...
  •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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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洪阅非法出具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吉0105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郝洪阅,曾用名郝某,男性。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于2017年3月3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2、王某5,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洪阅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郝洪阅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洪阅及其辩护人崔某2、王某...
  •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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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799号 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该公司职工。  被告:闫梦伟。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梦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梦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53.81元,利息按月利率9.26‰计算,逾期加息50%,贷款利息800.95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以后另计),...
  •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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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鄂0606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因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及辩护人张郁、王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时任XX银行襄阳分行行长的被告人王瑞,为吸引客户到其所在银行办理业务,提高银行业绩,明知本行没有办理“借款保函”的业  务,在未...
  •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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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民辖终6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2974319E。  法定代表人:林朝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泰卡布斯国际广场B栋首层和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53841M。  负责人:吴忠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龙,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子华,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岭丫村新鸿昌路1号2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9808139。  法定代表人:林朝强。审理经过  上诉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搜于特...
  • 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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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经生效判决承担赔偿相应债务,该笔债务产生的原因为财产损害赔偿,自然不存在夫妻另一方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括土地、林地、铺面、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双方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故一方对外承建工程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小卫,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四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宇拓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昌莲,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北...
  •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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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张明海等与王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 裁判要旨:案涉协议约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向王丽华借款,王丽华已按约出借款项,原审判决认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张明海、王洪德、徐艳主张王丽华系职业放贷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还款主体和范围,鉴于案涉借款形成于苏振文与徐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煤矿资金周转,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艳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海,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洪德,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艳,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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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冰、宫纪艳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11民终15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旭(系王冰父亲),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水务局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玉,双城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纪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光海。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盘锦市兴隆台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明宇。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冰因与被上诉人宫纪艳、段光海,原审被告赵明宇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旭、赵金玉,被上诉人宫纪艳、段光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原审被告赵明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冰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盘...
  •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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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艳丽、杨素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99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艳丽与被上诉人杨素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艳丽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宋占权恶意串通,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8月20日,上诉人与宋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381,585元(首付:161,5...
  • 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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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系双方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夫妻双方。夫妻一方基于公司对赌失败而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争议焦点: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一方以该公司进行对赌而触发股权回购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首先,在本案中,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
  •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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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了《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据悉,这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部关于刑民交叉法律业务的系统性文件,在全国律师界也是首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帮助和指导本市律师了解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的特点,较系统掌握和运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办案规则,规范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职业行为,防范职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职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本市律师接受委托办理的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 本市律师办理本市以外办案机关受理的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应参考本《操作指引》,同时需充分考虑办案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规定。 本市律师申请执业实习期间协助办理涉及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3条【法秩序统一原则】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法秩序统一原则,即各个部门法在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统一的依...
  •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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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文青 廖诚伟 吴春周)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三起因开发商楼盘“烂尾”,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三位购房人于2019年与高安市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楼盘房屋。购房人交纳了首付款后,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三方签订了《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向银行按揭借款支付购房余款,此后购房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但过了交房期开发商表示无法按时交房,且不能确定何时交房。 购房人遂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后续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最后期限的90天内无法交房,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应将原告交付的首付款返还给购房人,另外购房人向银行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应由开发商返还给原告,未支付部分由开发商向银行支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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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蔡某与携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17)津01民辖终539号 《人民法院报》 2017年8月17日第6版 【裁判要旨】 给付货币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货币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还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泗阳县众兴镇徐某某李某某味观餐饮加盟店与杭州天骄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
  •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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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万杰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港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万杰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万杰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港务公司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港务公司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港务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503A单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木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岸路海天港区C2...
  •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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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修正后第28条)第2款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租赁权并不能排除执行,只可能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据此,无论承租人与作为被执行人的出租人是否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其均无权以租赁权为由阻却对房屋的评估拍卖。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案外人):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上水村上坝。 法定代表人:张东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乃浩,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秦剑,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阳花溪佳城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65号松涛苑F幢1层。 法定代表人:罗文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顺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剑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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