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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六章40条共计6500余字的篇幅,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目的当然是为了更好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制度。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且是最为轻缓对犯罪嫌疑人影响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的正确适用,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对正确适用取保候审的上述好处是没有异议的,是有共识的。但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实施强制措施状况稍有了解的人都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本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被采取了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这是何故呢?笔者以为,除了取保候审条件的认定及执行比较难之外,更主要的还是决定这及执行者的责任担当以及对执行该制度的正确评价监督存在问题。 笔者在这里仅以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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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能否重复适用取保候审 期刊名称: 《人民检察》 核心期刊 期刊年份: 2020 期号: 9 页码: 78 作者: 孙春雨 高悦 学科分类: 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期刊栏目: 观点撷要 取保候审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常用的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对取保候审适用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对其是否可以反复适用,反复适用是否有次数限制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理解各异、做法不一。尤其是有关侦查机关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可否重复适用取保候审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仅规定了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应参照适用,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应对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另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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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在北京某城区开办了某教育培训机构,一开始招生尚可。运营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虽然生源可以,但因为所在地段租金费用很高,再加上老师等运营成本较大,导致入不敷出。于是,李某在没有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的情况下,将机构搬至某郊区继续运营,仅在原经营场所张贴了搬家通知,并留下用于进一步沟通的联系电话。 此案影响到了几十名学生及家长,涉案金额近百万。学生家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将李某刑事拘留。 【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嫌疑人取保候审。 【律师解读】 李某家属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原东峰律师为其辩护。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当时,嫌疑人非常绝望,情绪很低落,会见过程中,数次声泪俱下。经了解得知,同监室待的时间长的人都说,这样的涉众案件,办案机关有压力,提前释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且此案定诈骗问题不大,涉案金额又特别巨大,得判十年以上。 笔者在向其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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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会[2000]2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职保候审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