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见孩子”成难题 探望权是法律保障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需要直接抚养方的支持和配合。现实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由于直接抚养方的不配合而受阻。即使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也因为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得探望权的实现陷入困境。 近年来,一些法院创新探望权执行方式,通过发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家庭教育令》等方式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题。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为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题进行了创新规定。 如何破解“探望困境”?结合《草案》的创新规定及各地的创新实践,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探讨“探望困境”的解决之道。 被“阻碍”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原婚姻法2001年修正时的新增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方往往拒绝履行协助的义务,甚至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对方探望,迫使一方因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