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特别是最这两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而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更多的债务人主动或被动的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变得渺茫无希望,有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其他特殊资质要求的公司或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较大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公司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些久拖不结的执行案件,在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或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较快的清偿债务。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可追究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实现债权。对于上市公司等特殊主体,还可以“破”促还钱。 攻略一: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未予出资,另一种是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 (一)股东未予出资的处理 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股东未予实缴出资的情形很普遍。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