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03
    百问通
    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特别是最这两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而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更多的债务人主动或被动的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变得渺茫无希望,有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其他特殊资质要求的公司或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较大的企业),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公司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些久拖不结的执行案件,在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或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较快的清偿债务。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可追究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实现债权。对于上市公司等特殊主体,还可以“破”促还钱。 攻略一: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未予出资,另一种是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 (一)股东未予出资的处理 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股东未予实缴出资的情形很普遍。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
  • 2022-07-21
    百问通
    【导读】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以往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原则上均认为有效,例如,最高法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56号】中就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九民会议纪要实施后,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裁判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
  • 2022-01-21
    百问通
    证券市场中,利益是每一个投资者追求的终极目标。如何让投资者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不至于以牺牲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这就要求存在良性竞争。具体在证券市场当中,“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便是证券市场得以良性竞争的前提,也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根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之所以会被认定为犯罪,其本质就在于违背了前述“三公原则”,换言之,行为人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及其数量的操纵,其实质就是进行垄断、就是破坏“三公原则”、就是对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机制的破坏与对正常资本流动、配置的干预,并会对市场投资者利益造成侵害。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有必要在考察本罪立法演变的基础上理清本罪主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合适的解决建议。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法演变 1997年《刑法》第182条设立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具体内容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
  • 2022-01-20
    百问通
    法[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规范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
  • 2021-09-16
    百问通
    案例一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温德乙,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八百九十二万元罚款。 被告人刘明胜,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系欣泰电气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而被证监会驳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温德乙、刘明胜合谋决定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2014年1月3日,证监会核准欣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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