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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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付田、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0民终2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付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韶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  负责人:路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红宾。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付田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李红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付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韶华、赵阳,被上诉人长葛市长社路街道办事处杨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红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
  •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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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么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有什么区别?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文!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1“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
  •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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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经济运行更规范高效──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详解民商事合同效力判断问题   在社会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对那些缺少有效要件的合同,效力如何判断?对于这个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把握的问题,在7月3日、4日于哈尔滨举行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未生效合同是欠缺生效条件的合同,包括欠缺约定生效条件和法定生效条件两种情形,这里主要说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即未予批准的情形。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二是当事人负有报批义务。合同对报批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此时尽管整个合同未生效,但有关报批义务以及专门针对报批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独立生效。三是不具有实质拘束力。合同未生效毕竟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生效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问:实践中效力待定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效力待定合同主...
  •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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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之间签署合同,履行交易,内心多是确认合同有效,拘于约束;然而,一旦争议起,事实各执一词,效力却也不受限于自认。 当事人觉得不可理解,双方都认可合同有效,并据此了断是非,为何法院却仍要核实合同效力?无他,合同效力,归法院负责,除非自行解决。 一、合同效力,系法院依职权认定的内容 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3082号,认为,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确有必要,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效力。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40号,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一审未对《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即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并判令解除上述协议,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即最高法院认为,合同效力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是法院依职权认定的内容,尽管双方均认为合同有效,法院亦可认定合同无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债务人未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的事实和...
  •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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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 第6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
  • 2021-09-16
    百问通
    “定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意经营中被广泛运用。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被运用广泛,但法律误区仍旧不能避免。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案件来源:《重庆中渝燃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 (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56号。 ▌二、当事人约定及实际供货结算中将定金折抵货款,并不改变定金的性质。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将定金折抵货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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