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18
    百问通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
  • 2022-08-17
    百问通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但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后,如果朋友酒后又将车辆交由一起喝酒的第三人驾驶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车主、借车人、酒驾人、酒局参与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酒驾肇事者又会构成何种犯罪?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日,张某从李某处借得一辆越野车后,驾车与同事刘某、何某到永定区某饭馆吃饭,张某事前邀约了胡某等朋友。吃饭期间,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喝了少量白酒,但感觉未尽兴的众人饭后又来到某酒吧,又在酒吧内喝了大量啤酒。   后来,剩下的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结束准备离开时,何某已意识模糊,处于喝醉状态。已饮酒的张某提出找代驾驾驶越野车,但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便未再坚持要找代驾。但是,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
  • 2022-08-17
    百问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是民事侵权的一种常见多发情形。除极少数情况外,发生交通事故都会由交警部门划定当事人之间——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在该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在其后的民事赔偿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赔偿纠纷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全部责任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但是,也有不少赔偿的最终认定和交警部门划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出入还比较大,即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并没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人也承担了一部分责任等等。例如,中央电视总台2022年5月19日的《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名为《六个好友一个瞬间》所讲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就讲述了这样一个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一致的裁判案例。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20年3月27日凌晨,云南省泸水市新寨村的六位年轻好友(最大26岁,最小20岁)自26日晚间在酒店喝酒玩耍至27日凌晨,由其中一人何健杨(经检测为酒后驾车,未达到醉酒程度...
  • 2022-08-11
    百问通
    1.程某某诉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裁判摘要】: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2.刘某诉汪某某、朱某某、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裁判摘要】: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
  • 2022-08-09
    百问通
    上下班时间, 或者聚会结束, 让一些人选择搭“顺风车”, 但若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 该如何划定责任? 来看今日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梁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戚某93530.93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负30%的责任。 戚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4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2 法院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
  • 2022-08-09
    百问通
    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历来高度重视精品案例工作,以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着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质。在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上海一中院分别有13篇和20篇案例获奖,获奖总数位居全市法院第一。官方微信公众号《案例精选》专栏选取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案例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认定 刘某诉郑某、某融资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编写人:王韶婧 孙凯茜 案例奖项: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 关键词:电子签名 可靠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中立第三方平台  电子认证机构 裁判要旨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民事主体间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且生效。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形式,仍是电子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在合同各方对于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致时,法院需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进行原件判断以及对电子签名进行可靠性审查。法院在认...
  • 2022-08-04
    百问通
    案情摘要 甲基于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乙名下车辆,案外人丙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登记在乙名下的车辆归丙所有,理由是其在查封前已经从乙处购买该车辆并交付占有,法院驳回其异议,丙据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问题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占有,该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审判要旨 特除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已经转移,但仍然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申请执行案件的一般债权人由于对该标的没有正当物权利益,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善意第三人”,实际所有人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对该标的执行。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对该问题的精神分享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 原《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予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因此,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后,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
  • 2022-08-01
    百问通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举个例子 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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