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争夺抚养权来逃避抚养费,法院:不行!

发布于: 2022-07-19 09:58

两年前,张某与李某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儿小李随李某共同生活。

近日,张某将前夫李某诉至巨野法院龙堌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小李。

【当事人辩诉】

原告张某诉称:2020年3月2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不和,被告甚至有酗酒恶习,经常回到家对原告进行打骂,为了不再承受家庭暴力,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与被告协议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被告家中男性较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小孩不宜由男性亲属抚养,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可探望女儿,但离婚后原告每次探望女儿都遭到无理拒绝,这样的生活环境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0元。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离婚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而非原告所说的3月28日,离婚时婚生女儿年仅2岁5个月,原告抛弃孩子,协议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并生了一男孩,原告现在没有收入,不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给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被告一直单身,且有自己的收入,孩子在被告处生活更有利于她的成长。双方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儿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因原告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被告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前支付孩子2021年1月至12月的抚养费12000元,可原告至今未支付,被告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为了不支付抚养费,而打着为孩子好的幌子,起诉到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问题,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巨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涉案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效力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所提供证据尚不能证实符合变更抚养关系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原告离婚后一直未工作,再婚所生育的孩子尚小,原告也认可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原告现在的经济条件及生活环境暂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说,暂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说法】

稳定的家庭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在办理抚养纠纷案件中,对于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法官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成长需要、父母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并征询被抚养人的个人意愿,慎重决定是否变更。另外,作为父母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到家庭教育中去,促进孩子全面健康成长,给孩子的童年留下美好的成长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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