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7 2022
    百问通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均有规定。此次清理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总体上,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为此,我们...
  • 09-26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时,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杨女士内心深受打击。原来丈夫早就出轨还死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017年9月22日,杨女士与张某的夫妻关系经法院调解离婚而终...
  • 09-26 2022
    百问通
    一、【裁判规则】人身保险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 案情概要:妻子起诉丈夫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婚生子何某愿意随被告生活。2005年原被告为婚生子何某投保国寿英才保险一份,离婚诉讼期间已欠两年保险费。(2014)高民初字第678号 法院判决结果:因婚生子何振宇愿意随被告何某生活,国寿英才保险一份归被告何某所有(保险费由被告续交)。 二、【裁判规则】保险费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退保,保险金及红利应平分。   案情概要:原、被告婚姻期间,被告作为投保人为原告投保分红型保险,共交保险费18600元,2012年10月被告办理退保时得保险金及红利共16678.61元。离婚后,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部分保险的保险费,并请求分割9300元。(2013)平民初字第03720号 法院判决结果: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该分红型保险费,因该保险费系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前办理退保手续,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并未对该部分财产...
  • 09-20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春花,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晓琴,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科,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延成,男。 ....   冯春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1.冯春花与马晓琴均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的保证条款应属无效。《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人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已经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
  • 09-16 2022
    百问通
    10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
  • 09-16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春花,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晓琴,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科,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延成,男。 ....   冯春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1.冯春花与马晓琴均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的保证条款应属无效。《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人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已经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