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 01-21 2022
    百问通
    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 01-21 2022
    百问通
    很多企业资金运转不周时, 会通过借款来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但是因手续不正规等原因, 借贷纠纷层出不穷。 最近 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双方因借条上的签名起了争议 跟小编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夫妻关系。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经营范围为化肥批发零售存储等,公司股东在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之间多次变更,目前公司股东为李某甲、李某丁。 赵某某系甲公司经销商,2013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某多次将资金交予甲公司,并从甲公司批发化肥进行销售,存入甲公司的款项按约定计付利息,赵某某所购化肥款从中扣减。后经结算,甲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1日、22日、25日、7月10日向赵某某出具了金额为150528元、140583元、376320元、501760元的收据四张。以上所有收据收款事由栏均写有“结息另转存”,收据上均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并有公司财务人员签字,均未写明还款日期。后李某乙在四份收据上均补写“借款”二字并签名。 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李...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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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投资者委托中国公民代持上市公司股份,双方为代持股份的利益发生纠纷。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系全国首例对外国人委托中国人隐名代持境内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效力以及相关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作出认定的案件。 杉浦系日本籍人士,与中国公民龚某是朋友关系。2005年3月,龚某向杉浦推荐投资机会,称可由杉浦出资并以龚某名义代为购买A公司股份。经协商,杉浦委托龚某购买A公司股份88万股,认购价为每股4.36元。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间,杉浦分四笔交付了股份认购款383.68万元,龚某出具了收据、收款证明等凭证,确认收到全部款项。2005年8月,双方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对以往事实予以书面确认并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义务。 2017年4月,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杉浦经查询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方得知,龚某于2005年8月代为购买系争股份所支付的实际对价款仅为88万元(即每股作价1元),远低于杉浦交付给龚某的股份认购款,差额部分为295.68万元。2018年5月28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17年度...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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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以表决权比例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作为生效条件,董事会以董事每人一票董事人数过半数作为生效条件。齐精智律师提示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股东会或公司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公司股东会或公司均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无权确认或者撤销董事会决议无效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股东会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 01-21 2022
    百问通
    一、股权转让协议 1、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以口头或股东会决议中约定; 2.转让协议签署瑕疵,代理人缺少委托手续或权限; 3.双方就股权转让签订多份内容相异的协议,出现效力瑕疵; 4.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主合同项目未约定或表述不明而产生争议; 5.混淆转让主体,误将公司作为转让主体,导致协议主体不符而无效。 二、标的股权 1.股权为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方同意,易成为潜在的消极因素; 2.股权已设立质权等权利负担,未经权利人同意,股权变更存在障碍; 3.转让方出资瑕疵,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因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让方权利救济受限。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 1.未依规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2.通知义务未恰当履行,未充分、全面就转让事项进行通知; 3.其他股东就转让事项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期间,忽视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隐名持股 1.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存在名义股东不配合变更登记、办理显名手续等履行风险; 2.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受让方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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