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以表决权比例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作为生效条件,董事会以董事每人一票董事人数过半数作为生效条件。齐精智律师提示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股东会或公司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公司股东会或公司均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无权确认或者撤销董事会决议无效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股东会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一、股权转让协议 1、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以口头或股东会决议中约定; 2.转让协议签署瑕疵,代理人缺少委托手续或权限; 3.双方就股权转让签订多份内容相异的协议,出现效力瑕疵; 4.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主合同项目未约定或表述不明而产生争议; 5.混淆转让主体,误将公司作为转让主体,导致协议主体不符而无效。 二、标的股权 1.股权为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方同意,易成为潜在的消极因素; 2.股权已设立质权等权利负担,未经权利人同意,股权变更存在障碍; 3.转让方出资瑕疵,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因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让方权利救济受限。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 1.未依规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2.通知义务未恰当履行,未充分、全面就转让事项进行通知; 3.其他股东就转让事项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期间,忽视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隐名持股 1.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存在名义股东不配合变更登记、办理显名手续等履行风险; 2.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受让方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