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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裁判要点:</span></strong></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1.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使用情况混乱,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体金额,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原判决据此判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明显不当。</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2.以子女名义支付购房款,但在购房时,该子女未成年,系无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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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外重组 庭外重组是指在破产程序之外,是由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和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不通过司法程序自行进行协商谈判从而达成化解企业困境的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在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时,可以引导利害关系人等进行庭外重组并给予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可以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 庭外重组更多的体现债务人、债权人、重组人、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之间的调解、让步,达成一致的协议,保障债务人继续存续经营,走出困境。 即使庭外重组失败,再向破产程序转换也更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推进,为破产重整可以先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如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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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08年9月19日,登记股东为袁某(占股权比例10%)、刘某(占股权比例90%)。 2015年1月26日,甲公司决议聘用韩某为甲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于次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5年12月11日,韩某因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被立案执行,并被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后韩某因多起民事纠纷案件被法院立案执行,并多次被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0年8月24日,法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甲公司、第三人韩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刘某以韩某作为失信人员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重影响甲公司生产经营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聘用韩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无效,并判决甲公司立即解除韩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院审理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决定,聘用韩某为甲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于2015年1月27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韩某最早于2015年12月11日被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晚于其被任命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作出任命韩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时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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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依法清算,债权人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请求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算不能的连带责任的,除应审查并区分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是否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外,还应审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是否必然导致无法清算,以及公司小股东是否具有相关免责事由,从而正确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2日和2019年6月19日,两份生效判决分别判令甲公司支付欠丁某借款本金93万元、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两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均以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甲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5日,成立后经过数次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后,股东及出资情况为注册资本500万元,赵某出资比例为65%,钱某为2%,孙某为4%,李某为3%,周某为20%,吴某为6%,出资均已到位,赵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吴某为监事。2019年11月27日,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一直未清算。 丁某以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一直未对甲公司进行清算致使甲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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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公司法》修改为完全认缴资本制后,创业者均可以零成本开公司,而注册资本只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认缴期届满前缴纳即可,于是大家的创业热情也被该制度点燃。同时也正因为如此,也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风险和负担。由于是零成本开公司,一旦出现问题,公司会出现立马停业,人去楼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本文所称的“空壳公司”是指公司于2014年后成立,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且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受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和目前的立法精神,建议并分享对付“空壳公司”的三种途径。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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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具担保函或签订第三方担保合同,但是,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且加盖公章却未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那么这样的担保协议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不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只要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或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观点曾有过不同的认识,(2012)民提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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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114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高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水,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薛江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茂佩(MaoPeiCui)。 原审第三人:淮安软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崔立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点公司)、潘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软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软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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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应否受限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认定表决权并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案例索引:《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4298号】 争议焦点:瑕疵出资的股东表决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原判决认定大众报业实际增资、古韵公司没有实际增资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3月6日,半岛书院形成增资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其中大众报业增资4590万元,古韵公司增资4410万元。同日,半岛书院章程修正案载明股东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缴足该资本。对于该增资决议,双方履行情况如下: 首先,大众报业履行增资情况。大众报业存在两次增资行为:一是履行自身4590万元的增资义务。2016年9月21日,大众报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半岛书院出资1590万元;2015年11月2日,大众报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