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4
    百问通
    案 情 3年前,于女士的母亲去世。办完母亲后事,于女士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一张两万元的存折。不久,于女士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和存折,到某银行亚运村支行网点询问,得知存折设有密码。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必须由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拿着公证才能到银行取款。 于女士赶到一家公证处,得知公证并不好办:母亲去世,这两万元属于遗产,作为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申办公证则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比如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必须要求所有合法继承人都要到场。于女士有兄弟姐妹5人,要把这么多人同时都凑到公证处并不容易,尤其还包括远在山东的亲属。“何况我们都要到场,周折下来花费可不止两万元。” 银行方回应 原则上,如果知道密码,子女带着相关身份证件,可以直接取款。如果不知道密码,只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密码业务只能由本人办理。因为银行出于防范存款被冒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考虑,会要求出示公证处的遗产分配公证书。办不了公证,这笔钱只能一直在银行存着。曾有一些不能进行公证或...
  • 2021-09-16
    百问通
    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赋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通俗的讲就是说,即使公证遗嘱后边立了100个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也没有用,也干不掉公证遗嘱。 除非再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或者是去公证处通过公证的方式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否则就得以之前的公证遗嘱为准。 虽然公证遗嘱更具有可信度,但是如果遗嘱人要变更、撤回公证遗嘱,也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那无形中给遗嘱人带来极大不便,会导致遗嘱人无法及时将自己真实意思写在遗嘱中。 比如,立遗嘱人公证遗嘱后又反悔,需要再次去办理公证遗嘱才能使前遗嘱无效。 但是立遗嘱人年龄大了或生病了,结果没来得及办理公证就死亡,那还要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显然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际上剥夺了他的遗嘱自由。 鉴于此,《民法典》第1142条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此,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遗嘱形式,均具有同等的效力。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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