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01
    百问通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其贬值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dqu...
  • 2022-07-29
    百问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统筹地区各用人单位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和,扣除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后的资金总额,简称“统筹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
  • 2022-07-29
    百问通
    ♢ 案例索引:张文峰等与卢建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鲁民申5963号】 ♢ 裁判要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本案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非被害人近亲属就精神损失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各被告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故原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系适用法律不当。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2022-07-27
    百问通
    案号:(2020)辽12行终108号   基本事实:   孙某与某煤矿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2月12日16时许,在孙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因躲避汽车摔伤。某煤矿单位向铁岭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铁岭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孙某不服,向铁岭市政府申请复议,铁岭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孙某在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经过小青矿东门道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而摔伤。经审查,铁岭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事故证明》仅载明“采取措施不当自行摔伤”,该《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被告铁岭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被告市政府亦根据该规定决定维持铁岭市人社局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被告在作出上述行政决定时证据不足、无事...
  • 2022-07-26
    百问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关于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如下几种: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员工在上班期间,因私事请假回家一个小时,在返回单位的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能否认定为工伤?请看如下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行申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东684号...
  • 2022-07-18
    百问通
    导 语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有关“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问题,实践中对于“营运机动车”的定性,是按照车辆性质、还是运行状态,是否属于道路运输车辆、是否考虑道路运输资质等存在不同理解。对此,本平台梳理了10个相关判例,供大家学习交流:   1 江苏高院:只要饮酒后驾驶了营运机动车,即便没有从事营运活动,亦同样适用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陈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虽有营运证,但实为自己小店外出进货所用,从不从事营运活动,故应认定为非营运车辆,不能按照营运车辆进行处罚。对此,法律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是从事营运活动还是不从事营运活动,就处罚而言没有区分。认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应以驾驶相关车辆的性质,而不是以车辆的运行状态作为判定标准。陈昌国为自己的苏K×××**号货车取得道路运输证后即为营运机动车,只要陈昌国饮酒后驾驶该营运机动车,即便没有从事营运活动,亦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2022-07-11
    百问通
    日常生活中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例如,亲朋好友之间出于对某机动车的使用需要而临时借用,或是从专业出租汽车的公司租用机动车使用,等等。而在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车辆的驾驶人,驾驶人是租用或借用车辆的人。实践中这种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较为典型的导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涉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具体则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机动车使用人这两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民法典第1209条对这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案例1 石某驾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武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累计住院19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石某为同等责任,武某无责任。石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丁,实际所有人为刘某,石某借用刘某的上述车辆在办理...
  • 2022-04-12
    百问通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费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案中,依据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受害人李某于事故发生前在北京市沈家营水泥构件厂担任看门工作,月收入为3000元。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已达退休年龄,对李某主张的误工费收入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我们认为,李某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其因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弥补。结合受害人受伤、治疗情况及医嘱、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支持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从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此案例入选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五、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退休老年人误工费) 一、基本案情 2017年,高某某驾驶车辆与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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