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9-08
    百问通
    在立法规定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方式、程序等,较过去已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诉讼实务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成特定事实并得到人民法院采信,是诉讼精细化的重要方面。笔者将结合实务经验就此进行探讨,深化对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认识,并提炼和概括举证及质证过程中的相关要点,希望能对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有所裨益。   ↓↓文末附3份操作手册↓↓ 1、《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汇总》 2、《收集微信记录证据的注意事项及操作指引》 3、《微信记录恢复指南》   1 规范考辩: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类属及其效力   根据腾讯公司相关报告,截至2021年12月,微信活跃用户已经高达12.68亿,成为了中国老百姓最为常用的日常即时沟通工具。经由微信所发送的短信、语音、视频、图片、链接以及支付,也逐渐成了人们经由微信实现网络互动的主要形式。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将双方经由微信互动联络过程所形成的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证明相应事实的存在与发生。 &nb...
  • 2022-09-05
    百问通
    物证审查规则 来源的真实性: 1.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 2.审查物证的收集、提取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3.审查具备法定资质的物证收集、提取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审查物证的收集、提取、固定、封存时间能否保证物证的真实性; 5.审查物证的提取方法、程序是否合法; 6.审查物证收集、提取笔录是否合法; 7.审查提取物证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场; 8.审查是否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 9.审查现场照片、录音录像是否与勘验、搜查、检查、扣押等笔录一致; 10.审查物证复制品、照片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 11.审查是否以非法方式收集物证; 12.审查物证复制品、照片的制作主体是否合法; 13.审查相关物证是否交给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辨认、指认。   审查物证的保管和流转: 1.审查物证的保管主体是否合法 2.审查物证的保管容器、环境等是否满足保管条件; 3.审查物证的保管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审查物证保管、流转、交接过程是否清晰、连续; 5.审查物证的包装、颜色、数量、质量、规格等是否发生变化。   审查物证的完整性: 1.审查现...
  • 2022-08-22
    百问通
    191.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答:该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从上述规定可知,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 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
  • 2022-08-10
    百问通
    编者按: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在解决“违约金”过高的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已被废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不能作为直接裁判依据的情形下,应如何解决因“违约金过高”产生的争议,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从《民法典》、“九民纪要”、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案例出发,对《民法典》实施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调整方式等进行全面梳理,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 2022-08-05
    百问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1.本条对于可以不提供原件的情形的规定,均指存在客观原因的情形,且本条规定并无兜底条款,除这五种情形外,书证的复制件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被排除。2.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书证复制件,只是满足了证据能力的要求,这种证据本身仍然是有瑕疵的证据,不能单...
  • 2022-07-11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对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驳回其诉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对方抗辩这种转账对应的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其他关系,该如何处理?因为发生转账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赠与、买卖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关系、中介行纪服务关系、委托服务关系等。因此,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审理,原告维权难度很大?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文整理了有关案例资料及相关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
  • 2022-06-20
    百问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观点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
  • 2022-06-20
    百问通
    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 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 打官司时要怎么办 微信上借钱给别人 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 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万别做以下两件事 👇 #案例一# “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杨某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受到惩戒。 # 案例二# “转账记录找不到了,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所需,但多次催讨都没要回,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时,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万元”&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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