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以表决权比例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作为生效条件,董事会以董事每人一票董事人数过半数作为生效条件。齐精智律师提示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股东会或公司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公司股东会或公司均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无权确认或者撤销董事会决议无效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股东会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