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9-07
    百问通
    【裁判要旨】   1.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     2.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即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保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二兵   ...  保盛公司上诉...
  •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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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1.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使用情况混乱,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体金额,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原判决据此判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明显不当。 2.以子女名义支付购房款,但在购房时,该子女未成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原判决认定上述财产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3.从上述协议订立及履行的情况看,提供资金的一方以预付名义出借款项,在出借时预扣部分利息,接受资金的一方需返还本金及利息,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此情形下,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东弘霖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于洪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委托诉讼代...
  •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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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188号,湖北鄂州广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湖北鄂州广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30日,鄂州中院对案涉不动产重新进行第二次拍卖,薛文宁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参加竞拍,并以1620.8万元竞买取得案涉不动产。   2016年10月9日,求实公司将1120.8万元汇至鄂州中院账上,并于同日向鄂州中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求实公司于9月30日参与淘宝网公布的对案涉不动产的网上竞拍,并在淘宝网公开竞拍成交拍得案涉不动产(买受人信息为求实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宁)。现委托求实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宁前往鄂州中院办理相关手续。   2017年7月7日,鄂州中院作出(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5-7号执行裁定,确认案涉不动产归求实公司所有,财产权自裁定书送达求实公司时起转移。  ...
  • 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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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   这是一起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典型案例。无论从蔡达标与潘宇海争夺真功夫公司控制权一系列操作的得失分析,还是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6)粤民初50号之三民事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裁定中的观点,都很值得大家认真思考、总结,进而不断提高。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正因如此,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会认为,具有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文件,或者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可视为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越权代表等情形除外)。 重要问题:案涉《起诉状》不仅有工商登记资料中载明的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宇海的签名,还有真功夫公司加盖的公章,在此情形下,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仍坚持认为,不能据此认定本案诉讼系真功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起诉不符合诉讼的法...
  •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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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写在前面 明明是帮老板、朋友担任挂名股东,却因公司陷入诉讼,而导致股东责任。 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实际股东? 如何将股权还原给实际股东? 二、与股权代持相关法律规定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
  •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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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当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转账的时候,有可能造成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股东由此就可能要为公司的债权人埋单。那么,如果判断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11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三家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除上述财...
  • 2022-06-20
    百问通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投稿作者:<strong>杨喆律师</strong>,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擅长领域:公司法、股东纠纷、企业改制、企业法律顾问。</span></section> <hr style="text-indent: 2em;" />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写在前面</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公司增资属于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需要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投票通过。</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然而,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未通知小股东增资事宜,小股东可以侵犯增资优先权诉请增...
  • 2022-05-07
    百问通
    01 员工因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无法外上班,工资可以全额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三条也明确:“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02 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无法上班,工资可以全额拿 这里要注意,被隔离者本身无过错才可,如果违反防疫规定的,则不可以。如广东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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