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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 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 1.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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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笔者根据自身的办案经历和刑法规定,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撰写过《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别及司法认定》一文,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区分界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刑事诉讼活动是千变万化的,总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以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涉中介商“诈骗”案为例(本人介入二审辩护),一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激烈辩论引起了我的关注。 二、正文 根据庭审情况,这个案件在一审总共开了两次庭,第二次开庭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中公诉人提到本案应定诈骗罪而非虚假广告罪的理由非常“精彩”,令人耳目一新。公诉人认为: “第一,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本身可以是诈骗的一个环节与手段,不能因为有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而否认其性质就不是诈骗; 第二,本案模式不符合广告的基本特征。广告的特点是广而告之,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而宣传以销售,而本案视频模式从其运作来看,其用途是特定的,其受众就是通过经销商聚合到会场的中老年人,并且禁止拍照、录像,不具有广告的基本特征。而且涉案各环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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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违法所得数额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违法犯罪领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违法所得数额含义的明确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办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应认定为获利数额。 首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章节罪名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三个概念的界限泾渭分明。尤其是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多则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与销售金额系等同概念,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明确系两种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据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应该与该章节其他罪名中相关术语的含义保持协调,不能理解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金额,否则会破坏该章节罪名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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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就一直占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绝大多数。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该类犯罪罪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一般从证据上较容易认定,但如何认定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则必须借助《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予以证明。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以及证明检材来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是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核心证据。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存在于采血、送检、检验等过程中的证据问题,使得核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被破坏,最终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撤诉、无罪判决等结果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酒精(醇类)消毒液问题。 在血样提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皮肤进行消毒。而如果在消毒时,医务人员使用了含有酒精(醇类)消毒液,如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则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无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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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醉酒驾驶案件审判有4个标准,包括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以下刑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等。从内容来看,审判参考仅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对醉驾案件的一审法院给予审判量刑参考意见。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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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打击“老赖”再出新招。 从广东省高院获悉,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近日正式实施。 据广东省高院副院长杨正根介绍,《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13种情形: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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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违法所得数额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违法犯罪领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违法所得数额含义的明确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办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应认定为获利数额。 首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章节罪名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三个概念的界限泾渭分明。 尤其是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多则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与销售金额系等同概念,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明确系两种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据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应该与该章节其他罪名中相关术语的含义保持协调,不能理解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金额,否则会破坏该章节罪名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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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会[2000]2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职保候审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