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笔者根据自身的办案经历和刑法规定,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撰写过《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别及司法认定》一文,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区分界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刑事诉讼活动是千变万化的,总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以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涉中介商“诈骗”案为例(本人介入二审辩护),一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激烈辩论引起了我的关注。 二、正文 根据庭审情况,这个案件在一审总共开了两次庭,第二次开庭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中公诉人提到本案应定诈骗罪而非虚假广告罪的理由非常“精彩”,令人耳目一新。公诉人认为: “第一,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本身可以是诈骗的一个环节与手段,不能因为有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而否认其性质就不是诈骗; 第二,本案模式不符合广告的基本特征。广告的特点是广而告之,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而宣传以销售,而本案视频模式从其运作来看,其用途是特定的,其受众就是通过经销商聚合到会场的中老年人,并且禁止拍照、录像,不具有广告的基本特征。而且涉案各环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