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犯罪是大多是故意犯罪,而认定故意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行为并造成法益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如果不能认定故意犯罪,在有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是过失的情况下,则只能认为是过失犯罪;而没有过失犯罪的,则只能认为是无罪。例如,行为人甲的行为致乙重伤,如果可以证明是故意实施的,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认定是故意实施的,但可以认定为过失时,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是行为人在客观致人轻伤的,当主观上为故意时,则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如果只能认定为过失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犯罪。即使是在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故意的情况下,还必须认定故意的内容,如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等。 因此,在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法益损害既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故意的内容——对认定其重罪还是轻罪亦或是无罪是极为重要的,是值得我们法律实务工作中重视和认真的探讨的问题。 近日,笔者阅读到一起名为《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故意上的...
-
学习过法律的人都清楚,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中,也一定是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例如,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诽谤罪的,在民法上也一定构成了民事侵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反过来说,构成民事侵权的则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即,构成犯罪的标准和构成民事侵权的标准是不同的,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那么,在涉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中,最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此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在民法上也应当被认定为在民法上也是正当防卫,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呢?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就笔者的阅读所及,其主流观点是认为,在刑法上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民法上也一定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对此观点一直怀有疑问,在此结合近日《今日说法》播出的一个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居住在上海浦东的沈某和蔡某是舅舅和外甥的关系,蔡某的母亲是沈某的姐姐。2017年7月18日,因沈某居住的老宅拆迁问题,...
-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 2006年 8月份认识同事王某,开始处对象,2006年 8月17日正式确立关系。2007年 6月上旬,王某提出来要分手,何某没有同意。王某就辞掉了工作,何某仍想方设法纠缠王某,为了达到迫使王某与之保持恋爱关系的目的,2007年8月26日何某将在纺织厂打工的王某骗出,带到昌邑市柳疃镇西陈村边一个泵房内采取扒光衣服、拍裸照等手段威逼王某就范,骗王某服下有安定药的饮料,与王某发生了性行为,并乘王某服药后昏睡之机,用事先租来的照相机拍了王某的全裸照一卷。次日,被告人何某将偷拍的胶卷拿到某照相馆冲洗出照片64张。当晚,何某将被害人王某的5张裸体照片送至王某租住处,要挟王某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否则就将裸体照片拿到王某的家乡广为散发。王某见事态严重,于何某再次纠缠其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分歧意见】 本案在处理上对认定被告人何某行为未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被告人何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妇女罪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妇女罪,应根据刑法规定来认...
-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一天晚上,张某在家中二楼睡觉,妻子王某带着儿子在一楼睡觉。半夜,张某听见一楼似乎有动静,好像有生人进来,便蹑手蹑脚地来到一楼。他轻手轻脚地走到妻子的卧室门前,隐约听见屋内有异样动静,随即猛地推门进入。 眼前的一幕让张某大吃一惊,同村村民刘某正浑身赤裸地坐在妻子王某床上,这令张某又急又气,随即抄起一根木棒对刘某一通暴打,直到刘某被打翻在地再也动弹不得。 看到刘某倒在血泊中,张某慢慢恢复了清醒。于是,张某便拿起电话,向警方谎称有人进到自己家里偷东西,被他当场捉住,希望借此掩盖“家丑”,蒙混过关。 却不料,妻子王某却主动向警方坦白了此事。当天晚上,妻子王某与刘某约好23时许在家中约会,刘某如约而至,王某则主动为其打开了大门。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略去案发地及当事人真实姓氏,旨在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说明相关刑法学原理。 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建立在所有案件事实均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本文分析只涉及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
-
刑事犯罪是大多是故意犯罪,而认定故意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行为并造成法益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如果不能认定故意犯罪,在有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是过失的情况下,则只能认为是过失犯罪;而没有过失犯罪的,则只能认为是无罪。例如,行为人甲的行为致乙重伤,如果可以证明是故意实施的,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认定是故意实施的,但可以认定为过失时,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是行为人在客观致人轻伤的,当主观上为故意时,则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如果只能认定为过失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犯罪。即使是在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故意的情况下,还必须认定故意的内容,如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等。 因此,在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法益损害既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故意的内容——对认定其重罪还是轻罪亦或是无罪是极为重要的,是值得我们法律实务工作中重视和认真的探讨的问题。 近日,笔者阅读到一起名为《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故...
-
郭嵘非法经营案——违反行政许可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研究:以郭嵘分装农药案为例 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具有违反行政许可的行政违法性。然而,是否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一概构成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尤其是我国《刑法》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兜底条款,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违反行政许可的性质而将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则极易使上述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丧失限定功能,从而不适当地扩张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范围。笔者于本文中拟结合郭嵘分装农药案,以违反行政许可为视角,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许可法》视野中的非法经营罪 2003年8月27日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其于2004年7月1日施行。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于公民的行为,在法治国家通行的是法无明文即可为的原则。只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公民才不可为。反之,如果法...
-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简要案情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
-
引言: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长期以来,刑辩律师重视更多的是定罪、定性和主刑量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的量刑)。对于附加刑中的财产刑却经常忽视;然而,近年来,随着严重暴力性犯罪减少,经济类犯罪、经营类犯罪、财产类犯罪、网络类犯罪等犯罪类型的发案量明显增多,这类犯罪在处罚中往往都规定了财产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尤其是在有组织犯罪中,如涉黑涉恶案件因法律的规定以及“除恶务尽”、“打财断血”的政策需求,财产刑更是其处罚的重点,自然也是辩护律师的辩点,而这则需要辩护律师财产辩护意识和能力的提高。现结合自己办理案件的经验,就刑事案件之财产辩护谈以下浅见。 一、财产刑的种类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按《刑法》规定,刑罚处罚中的附加刑有三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附加刑中涉及到财产刑的就是罚金和没收财产。当然,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还涉及到退赃、退赔、返还财产、损害赔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没收作案工具等涉及财产处置情形,而这些是依法对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