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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2019)京民申2635号】、【(2017)川民申4120号】)。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的首付款的性质,一方主张系夫妻共同借款,一方主张系父母对于自己一方的赠与,在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2015)京一中民再终字第07430号】)。 但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倾向,有了清晰的认识。 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作者:郑学林 刘敏 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文指出: 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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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婚前购房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该种要求补偿的权利从性质上属于请求权,相较执行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故其关于要求确权并终止对涉案房产50%份额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许昭瑜、广州亿浩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粤民终603号】 争议焦点: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许昭瑜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应否得到支持以及其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涉案房产登记张东侠一方名下,但案外人许昭瑜作为其配偶,对涉案房产究竟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需要找准对应实体法仔细甄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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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二: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邵某与钟某原系夫妻。邵某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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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李某与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0269号 要点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为陈某旺的经营需要,不因杨某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收款人而成为共同债务人,而陈某玉单方的承诺行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亦不构成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不能完全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旺被告:陈某玉,女被告:杨某,男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陈某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陈某旺提供5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每月利息1.5万元。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陈某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5月12日陈某玉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陈某玉自愿承担其弟陈某旺还款义务,成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期限约定为2016年9月2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陈某旺、陈某玉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涉案款项转入杨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内,同时债务发生于陈某玉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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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朱某与彭某系夫妻,两人均为企业在职员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在长达十余年间多次向高某借款,并转贷给他人用于赚取利息差额,期间也陆续向高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后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所有房产均归彭某所有,并约定朱某所欠债务系其个人债务,由朱某个人负责偿还。现债权人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归还尚欠借款200余万元,并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彭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某和彭某抗辩称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彭某对朱某借款转贷的情况不知情、未参与,也从未签署过任何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协议。经查,朱某欠包括高某在内的十余个债权人共计约3200万元,而朱某作为债权人另案诉请其他债务人的借款金额为7000余万元。朱某和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房、购车、送女儿出国留学等高额家庭支出。 本案中,朱某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朱某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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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分三个层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基本案情 张某与许某霞是夫妻关系。2021年1月27日,张某出具涉案借条,内容是张某于2019年曾多次向陈某某借款,现尚欠陈某某现金106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目前张某尚欠的钱款额主要是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25日转至张某账户和指定的许某霞账户内的借款。根据依法调取的许某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显示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25日陈某某向许某霞账户进行过多笔银行转账,累计金额160余万元。张某、许某霞均抗辩称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实际由张某一人掌控用于做生意周转资金,许某霞并未使用,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张某、许某霞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经法院调查,许某霞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由许某霞本人持身份证开立,许某霞实名注册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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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与第1060条相对应,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条文理解] 本条是为回应社会关切新增加的条文,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夫妻债务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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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