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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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张明海等与王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 裁判要旨:案涉协议约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向王丽华借款,王丽华已按约出借款项,原审判决认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张明海、王洪德、徐艳主张王丽华系职业放贷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还款主体和范围,鉴于案涉借款形成于苏振文与徐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煤矿资金周转,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艳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海,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洪德,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艳,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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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系双方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夫妻双方。夫妻一方基于公司对赌失败而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争议焦点: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一方以该公司进行对赌而触发股权回购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首先,在本案中,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
  • 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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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下,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成为不少朋友关注的内容,本期为您详细解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对外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单纯的离婚是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的。避免“被负债”要从婚内做起。 01 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总之,能不签字则不签字。 02 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
  •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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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那么其生前的债务应由谁清偿?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方某与妻子曾某“闪婚”两个月后因病去世,留下23万元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由方某父亲、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他人债务23万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 男子病逝留下23万元债务   方某是某商行的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欠款35万余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元。   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   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
  •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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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借款,配偶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债权人能否就此认定为系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的追认,从而将单方债务变更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先来看两个案例: 1、夫妻一方对外借债,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且仅有一笔,据此认定配偶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证据显然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姚洁并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王少星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姚洁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债务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虽然姚洁曾于2014年1月29日向王少星转款80万元,但原审判决认为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
  •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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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配偶要还款吗?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其配偶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诉请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女子被起诉承担前夫欠下的300万巨款   2018年至2019年7月,杨某多次向冯某出借款项,至2019年7月,杨某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确认冯某尚欠杨某借款合计308.5万元。同月,冯某与妻子李某办理离婚登记。签订借款合同后,冯某向杨某偿还5万借款本金。后因冯某不偿还款项,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及李某连带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03.5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持有与冯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表述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结合杨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杨某与冯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冯某前妻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因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杨某未能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冯某和前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他们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冯某前妻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
  •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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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提要】 1. 关于黄栋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 2. 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虽然本案中黄栋梁、黄美霞夫妇并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由于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黄栋梁的民商事案件中,黄栋梁均以联邦印染公司即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坑边工业小区的地址作为其内地联系地址,因此原审法院将黄栋梁及其配偶黄美霞的应诉材料送达至联邦印染公司,该送达方式能够保障黄栋梁夫妻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美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红。 一审被告:黄栋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黄美霞因与...
  •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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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到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呢?现今《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哪几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毒债、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今天,笔者围绕上述问题与大家进行详细探讨。 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笔者为大家总结了现行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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