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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现实中,签订“忠诚协议”是为了拴住对方的心,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而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在实践中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此类“忠诚协议”究竟持有怎样的态度?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有一女李某某。婚后李某与案外人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因李某与第三者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李某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的,则婚生女儿李某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有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水韵天成银杏苑房屋,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后李某仍与罗某继续交往致罗某怀孕并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致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破裂。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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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男方向女方出具赠与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女方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女方240万人民币在女方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女方账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出具的赠与协议载明赠与金额以及赠与是无条件的,该赠与协议系男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之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男方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向女方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女方主张男方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男方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确认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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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7月第一版)。 【条文】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一方当事人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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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男女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有效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者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这样的约定需要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的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 那么,这里所称的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哪些具体形式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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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必须尊重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原则,任何在欺诈、协迫情形签订的约定都是效的。 2、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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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两口判决离婚后,女方父母以小两口婚内签订的《证明》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男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该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最近,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支持女方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小佟与小孙原是夫妻,2019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现小孙的父母老孙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女婿小佟向其二人支付离婚后小佟所欠赡养费合计14万余元,理由是小孙与小佟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第二条约定“男方同意每月负担老孙夫妇3000元的赡养费”,故根据该协议约定,小佟每月应向老孙夫妇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 小佟则称上述证明是在其与小孙发生争执后在小孙要求下签订,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家庭生活,该条款系赠与性质,现因小孙婚内过错导致离婚,故已丧失支付赡养费之基础,其有权随时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佟不负有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的义务,遂判决驳回老孙夫妇的诉讼请求。 老孙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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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0104民初***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履行,不能任意撤销。 案情简介: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20年7月1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系争房屋、车位及被告名下建设银行存款作出处理。 二、系争房屋及车位产权均于2008年5月4日登记于被告、被告父母名下(共同共有)。经原告申请评估,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估价报告,系争房屋在2011年3月1日的市值为3,54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250,000元。系争房屋目前的市值为9,85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600,000元。 三、2013年1月6日,被告书写《悔过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在2012年先后多次出入夜总会找小姐,……,于11月15日、12月26日开房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以上本人陈述发生在婚后所犯下的对婚姻家庭不忠诚的行为已有了深刻反省,请求家人给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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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464 诉讼离婚中 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区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经营、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未满一年的,不准离婚。 // 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张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张某。2020年曾经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田某离婚。 田某辩称:张某所述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状况属实,自2018年10月份之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发生过肢体冲突,田某没有打过张某,张某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