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员工向老板说明因为疫情无法准时到岗,竟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陈某原是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之后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陈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无法返岗,其间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某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陈某诉称,公司8月4日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回老家的员工暂缓上班,8月25日又在微信工作群通知9月1日所有员工都必须到岗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2021年9月23日,陈某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某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
【裁判要旨】 1.相对人拒签邮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涉及工亡职工工伤认定的相关仲裁、诉讼期间,单位地址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均按此地址送达,用人单位均正常签收。据此,可以推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以上地址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如用人单位正常签收,其实体权利不会受到影响,而其在明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邮寄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情况下,拒绝签收属主动放弃相关权利,应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不举证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举证,并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3.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一项规定:“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民再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雪,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镇医院西邻)。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维民,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梅,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春雪因与被申请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6民终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