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投资者委托中国公民代持上市公司股份,双方为代持股份的利益发生纠纷。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系全国首例对外国人委托中国人隐名代持境内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效力以及相关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作出认定的案件。 杉浦系日本籍人士,与中国公民龚某是朋友关系。2005年3月,龚某向杉浦推荐投资机会,称可由杉浦出资并以龚某名义代为购买A公司股份。经协商,杉浦委托龚某购买A公司股份88万股,认购价为每股4.36元。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间,杉浦分四笔交付了股份认购款383.68万元,龚某出具了收据、收款证明等凭证,确认收到全部款项。2005年8月,双方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对以往事实予以书面确认并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义务。 2017年4月,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杉浦经查询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方得知,龚某于2005年8月代为购买系争股份所支付的实际对价款仅为88万元(即每股作价1元),远低于杉浦交付给龚某的股份认购款,差额部分为295.68万元。2018年5月28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17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