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 法释〔2019〕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 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用于...